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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行政责任事故四个工作制度是,分析制度,决策制度篇一: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厂区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3、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焦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管理内容及要求 事故的分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作用于对象的不同,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类型 人身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2、发生的导致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操作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作业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来自: 小龙文 档网:预防行政责任事故四个工作制度是,分析制度,决策制度)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爆炸现象,都为火灾爆炸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
3、成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行为。 事故的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发生死亡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死亡,下同),或者造成生产系统停车24小时以上,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发生重伤事故,或者造成生产系统停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发生轻伤事故,或者造成生产系统停车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生产系统停车3小时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
4、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的分类管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作用于对象的不同,事故的分类管理如下: 凡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类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 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负责管理。 操作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设备事故由设备材料部负责管理。 环境污染事故由技术部负责管理。 当事故的分类不明确或无法确定时,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事故实行分类管理:按责任分工由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对口上报存档。安保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相关部门应在事故完结一周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安保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
5、(车间)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注重证据的原则,准确地分析和反映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以及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事故管理责任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协助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
6、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任何部门(车间)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部门(车间)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纪委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 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处理,同时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公司调度和部门(车间)负责人报告;发生火灾时应同时向消防队报告。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立即报告公司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并迅速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公司领导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进行电话报告,并责成责任部门24小时向公司报送书面的事故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财产损失和事故波及范围。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现场急救和保护 部门(车间)发生事故后,应当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启动事 故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果断决策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安保部、设备材料部、生产部等部门在公司领导统一组织指挥下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和警戒工作。 事故发生的有关部门(车间)必须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收集相关证据。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8、。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事故调查 1对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有条规定的分管责任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2对较大以上事故,由分管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保部、生产部、设备材料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造价部、工会、纪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事故调查组实行回避制度,
9、与事故有责任或利益直接联系的人员,不得 篇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题 一、选择题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A 起实施。 A.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B. 二一年九月一十七日 C. 二一年七月六日 2、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 C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B.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C.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B 至少召开
10、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A. 每年 B. 每个季度 C. 每个月 4、发生 A,B ,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 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A. 特大安全事故, B.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 C. 重大安全事故 二、判断题 1、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 2、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 )
11、 三、名词解释 略。 四、问答题 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所指的特大安全事故有哪些?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篇三: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12、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六)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七)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八)重大踩踏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13、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
14、,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任何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主管校长举报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主管校长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