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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跨境担保抵押权登记的方式有哪些? 不动产跨境担保抵押权登记的方式有: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等,对于不动产涉及到跨境担保抵押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处理,一般还需要经过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一、不动产跨境担保抵押权登记的方式有哪些?1.内保外贷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2.外保内贷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3.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第二、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
2、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第三、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内,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第四、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外,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内的跨境担保。二、跨境担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白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管理的不动产跨境抵押(含反担保涉及的不动产抵押,下同),其抵押权须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该抵押权白登记时设立。对于不动产跨境担保的相关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的相关方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如果在办理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必然会导致出现相关的矛盾和纠纷,应当由行政部门来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