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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 编号:MG(2013)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地址: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一号市设计院一楼法定代表人:魏东电话: 传真: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雷波县锦城镇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恒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就 雷波县烂坝子乡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 于 2013 年 7 月 22日向甲方提出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申请,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向监管方以保证方式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友好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所称农民工工资履约担保是指:甲方在接到监管
2、方提出的因委托人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中,未能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监管方要求甲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通知次日起15个工作日,由甲方向监管方负责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甲方向监管方支付额度最高不超过甲方为乙方所担保总额。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1 甲方保证的范围:指乙方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2.2 甲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17632.00元(大写: 壹万柒仟陆佰叁拾贰元整)。2.3 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保证的范围和金额最终以甲方向监管方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书所载内容为准。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限3.1 甲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保证。3.2 甲方保证的期限
3、为:从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至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半年止 (特别约定除外)。第四条担保费用支付方式4.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担保服务费为: 1000.00 元(大写 壹仟元整 )。4.2 本合同签订当日内,乙方一次性以 转帐/现金 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担保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1000.00 元(大写 壹仟元整 )。4.3本合同签订当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甲方退回该笔保证金。第五条 反担保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需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合同双方另行签订。第六条甲方享有的追偿权乙方违反相关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承担了保证代偿责任的,乙方
4、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依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书约定的在其担保限额内向监管方支付的任何数额的代偿款项本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第七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7.1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从甲方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的担保服务费及保证金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监管方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书。7.2 乙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发生亏损、诉讼、变更劳务分包协议等事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7.3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应每月向甲方以书面形式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履
5、约情况,甲方有权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7.4乙方应书面授权甲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与核实。7.5 乙方应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书中约定的保函到期日届满后5日内至监管方办理该保函的解保手续,经乙方请求后甲方可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1、委托人转让债务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债务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解除之日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及其他10
6、.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和反担保合同生效后正式生效。10.2 本合同若需变更应经双方同意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特别约定除外)。第十一条 违约情形的约定 若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任何费用,乙方还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甲方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1.1 委托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没有及时告知甲方;11.2 乙方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甲方代乙方履行了支付义务后5日内,乙方仍未将甲方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本息全
7、额支付给甲方;11.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提供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11.4 甲方发现乙方在此次申请中,向甲方提供的公司资料及项目资料和陈述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形;11.5 在工程施工进度中,乙方因任何原因出现导致监管方冻结其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证照的;11.6 在担保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发生转移、变卖、价值缩水、冻结和重复抵押等情形的;11.7 乙方出现其分包工头(责任工长)携款逃逸、挪用、截留等情形的;11.8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7.5款约定办理解保手续的。11.9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11.10 本担保合同至保证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已通读并深刻理解各条款内容,对此不持异议。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2013年7月22日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