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售楼部销售提成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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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楼部销售提成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销售服务质量,促进销售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不包括工资待遇及各项奖励。有关工资待遇及福利根据公司的相 关制度执行,有关奖励根据奖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售楼部所有销售人员。第二章 提成比例 第4条销售提成以销售业绩为基础。销售业绩的确认根据“业绩确认制度”执行。 第5条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与销售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根据销售指标的完成 情况给予不同的提成比例。销售指标由项目总监根据销售进度制定,平均分配给每一 个销售人员。具体如下: (1)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以下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5

2、(2)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8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6 (3)当月完成销售指标80% 99%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7 (4)当月完成销售指标10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8 (5)当月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在销售指标内按业绩的0.08计算销售抽成,超 额完成部分按业绩的1计提销售抽成。 第6条销售主管的销售提成以其所领导的销售团队的销售业绩为基础,根据销 售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不同的提成比例: (1)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0-/0以下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 (2)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8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2 (3)当月完成销售指标80% 99%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4

3、(4)当月完成销售指标10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6 (5)当月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在销售指标内按业绩的0.16计算销售抽成,超 额完成部分按业绩的0. 2提销售抽成。 第7条售楼经理的销售提成以整个销售团队的销售业绩为基础,根据销售指标 的完成情况给予不同的提成比例: (1)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以下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 (2)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 8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o12。 (3)当月完成销售指标80%99%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o14。 (4)当月完成销售指标10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6。 (5)当月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在销售指标内按业绩的0.16计算销售抽

4、成,超额完成部分按业绩的0.2提销售抽成。第8条销售提成按月计提,单独计算,不予累加。第三章 提成结算第9条 销售提成(1)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在全款到账后,予以结算销售抽成。 (2)按揭贷款购房的,在收到全额首付款且办完按揭贷款手续后,予以结算销售 抽成。 (3)分期付款购房的,在收到全额首期款项后,予以结算销售抽成。 第10条如果已成交客户退房,该笔业绩做无效处理,销售提成不予结算;若销 售提成已经发放,已发该笔销售提成从下月销售提成(或保证金)中扣除。 第11条如果已成交客户换房,根据前后业绩具实结算,多退少补。已发放提成大于换房后的实际提成,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扣除;已发放提成小于换房后

5、的实际 提成,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补足。 第12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离职的,未签约的业绩不予确认;已签约未回款的业绩,待回款后按应计销售提成的50%结算。 第13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调离本项目的,至调离之日前完成认购手续但仍有后续服务环节(指签约、按揭办理)未完成的业绩,销售提成按80%结算。其余20%提成用于奖励后续服务的人员;至调离之日前已完成所有服务环节的业绩,销售提成按100%结算。 第14条 临时调配人员成交的业绩,客户的后续服务由售楼经理视情况分配给本项目销售人进行(业绩提成均归该销售人员所有),同时售楼经理应在部门奖励基金中分配部分奖

6、金用于奖励临时调配人员。 第15条 公司员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实现的销售不予计算提成。 第16条 公司指定客户实现的销售原则上不予计算提成。第四章 提成发放 第17条销售提成的发放时间为: 第18条销售提成的发放比例为:30%作为保证金。每月15日发放上月销售提成。次月发放上月个人销售提成的70%,公司暂留 保证金作为用于客户退房、索赔以及因销售人员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事项的经济保证。 这里的退房是指当月出现退房情况,而当事销售人员已领取销售提成并离职的。 第19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如中途正常离开公司,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经批准并在办理好交接手续且无欠账或违规处罚

7、行为的,按规定发放未结销售提成(含保证金)。 第20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未 领取的销售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第21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如中途不辞而别或未获批准辞职而离职 的,未领取的销售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第22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因公司行为而被辞退的,在办理好交接 手续且无欠账或违规处罚行为的,按规定发放未结销售提成(含保证金)。 第23条 在交房前离职的销售人员,从公司暂扣30%的保证金中扣除10%,用 于奖励后续跟进服务的销售人员。 第24条 所有离职人员剩余的销售提成均纳入部门奖励基金,根据售楼部奖金管 理制度予以分配。 第25条 销售人员所得提成,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时由公司代 扣代缴。第五章 附 则 第26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项目总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2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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