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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 一步发 展食品安全 群 众 性 队 伍, 拓 展社 会监督和 群防群 控的途径,建立健 全我 省学校食堂食品 安全工作机制,切实 保障广 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和生 命安全,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 ,是指 在全省学 校(含 托幼机构,下同) 的学 生会成员、学生 党(团)员、学生干 部、学 生家长、学校非食 堂管 理教职员工中聘 请的对辽宁省学校食 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开展社会监督的人员。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由餐饮服务 监管部 门统一管 理,教 育行政部门协助餐
2、饮服务监管部门开展 对学 校食堂食品安全 监督员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我省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将餐饮 服务食 品安全纳 入学校 教育体系和学校领 导干 部培训内容,设 立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员常设 组织或机构,建立 食堂 食品安全监督员 队伍,举办餐饮服务 食品安 全讲座,开展科普 宣传 和警示教育等活 动,提高师生的风险 认知能力和监督能力。第五条 我省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工 作制度 ,形成工 作机制 ,为学校食堂食品 安全监督员工作提供 便利 条件,确保食堂 食品安 全监督员参与学校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开展 食堂食品安全社 会监督工作。第六条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 学校食
3、 堂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各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堂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聘 任第七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在各类学 校(含托幼机构) 的学生会成员、学生党( 团 )员、学生干部、 学生 家 长、学校非食 堂管理教职员工中产生,以在校学生、学生家长为主体。第八条 聘请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应根 据食堂 的经营规 模和范围进行。第九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关 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热心公 益事业 ,热爱群 众监 督 工作;(二)具 备一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 础知识 ,具有发 现餐 饮 服务
4、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表达能 力;(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坚持原则 ,实事求是 ,公道正派, 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四)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无传染性疾病 ,有一定的时间 和精力 ,能够按时完成交 办的 监督巡视任务; 热心群众性工作、确 有一定沟通和组织能力的,年龄可放宽到 16 周岁。第十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 ,应由本人自愿报名,经学校 考察同意,报餐饮 服务监管部门审查批 准, 统一颁发校园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期一般 为两年,期满 后自动 解聘,经本人申请 也可 续聘或提前解聘 。聘任期
5、满,或聘期 内不再 从事食堂食品安全 社会 监督工作的,由 各学校收回证件,交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统一处理。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不履行社会 监督职责,或 者履职 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的,餐饮服务监管部 门可 撤销其资格,并 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第三章 职 责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对食堂食品安全进 行群众监督;(二)参 与餐饮服 务监 管部 门 对学 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 监 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群众监 督;(三)组 织开展学 校食 堂食品 安全 监督,对 食堂的许 可管理 、 人
6、员管理、场所环境 、设备设施 、采购贮存 、加工制作、清洗消毒、 食 品添加剂、备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 为;(四)协助落实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协助监督执 行;(五)收集、整理和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映学生、 教职员工、家长对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 作的 意见、建议,研 究食堂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及时 反映 对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七)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 加学校 食堂食品安全专项 整治、明查暗访、执 法现 场监督、调研、 参观等有关工作和活动;(八)
7、办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务。第四章 管 理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 品安全监督员 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工作:(一)及 时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 发送与 其履行社 会监 督 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二)采 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登 门走访 等各种形 式保 持 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搭 建监督员与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的直接 交流平台 ,向 监 督员公开监督部门的电话;(四)加 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 社 会监督 工作的情况,取得 各部 门各单位对学校 食堂食
8、品安全监督员 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 品安全监督员 工作例 会制度,定期召开 工作例会,总结工作 ,交 流经验,探讨问 题,布置任务,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 品安全监督员 参观与 巡视督察制度,定 期组 织参观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示范食堂, 听取监 管人员现场讲解, 组织 对一些重点工作 、重大执法活动和窗 口部位 进行巡视督察和暗 访, 使他们更好地了 解、宣传、监督、支 持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为管理进言献策。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 品安全监督员 情况反映及投诉举报的办理反
9、馈制度 。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 、建议, 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 举 报,餐饮服务监管 部门 要 由专人负责受 理,迅速组织调查处理, 办 理和落实情况要及 时反 馈 。由于特殊原 因暂时不能办理或落实的 , 要将有关情况告知 监督 员 ,向他们做出 认真负责的解释。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 品安全监督员 评价激 励制度。定期对学 校食 堂食品安全监督 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 比,对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 个人,予以表彰 奖励;对食堂食品安 全事件 、问题或隐患进行 瞒报 、谎报、漏报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通 报,必要时撤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资格。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 学校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通报检查结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