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障碍异常认定及调查处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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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障碍、异常认定及调查、处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我公司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市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人民的正常生活和我公司的经济效益,全体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热网、保电网的原则,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省局二类障碍认定细则、冶金部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各类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处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做到事故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第二章 事故的确定第一节 人身伤亡事故的确定一、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人身伤害

2、程度根据损失工作日进行区分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认定为重伤。1.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者。1.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方能挽救者。1.3人身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及以上者。1.4胸骨、肋骨、背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受伤引起开放性、粉碎性、单纯性严重骨折。1.5头颅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等挫伤严重、脑震荡。1.6眼部受伤失明或有失明可能的。1.7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1.8脚部受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肉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残废可能的。1.9内部

3、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者。1.10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伤势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重伤。2、轻伤2.1凡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失能性伤害,不符合重伤规定,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未满105个工作日者2.2发生伤害时,当时虽未休息,而在一周后变化严重,经组织证明仍为工伤。3、未列出之情况参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二、冶金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企业职工因工发生的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轻伤事故

4、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人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人以上(含人)的事故。第二节 生产事故的确定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电力生产事故: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指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

5、毒造成的伤亡,下同)。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1.5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1.7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

6、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1.8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1.9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在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35KV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2)设备停用时间超过60小时。2.2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少送电、热。2.2.1发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

7、%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2.2.2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少送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非采暖期外供热负荷降低3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2)采暖期外供热负荷降低3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0小时;3)对主要工业用户停汽达12小时及以上者。2.2.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35KV输电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人员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2)停止运行时间(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60小时。2.3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批准期限。2.4备用的主要发供电、供热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3、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3.

8、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供热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4、其他4.1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4.2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除氧器、扩容器等)爆炸。4.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1.12倍以上。4.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4.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

9、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4.6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进行直轴处理。4.7汽轮机叶片折断。4.8发电机绝缘损坏,需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4.9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4.10 35KV输电线路倒杆塔。4.11厂用电全部消失。4.12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二、电力生产事故性质的确定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1.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1.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2、重

10、大事故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2.2发供电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2.3发供电主设备严重损坏,30天以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2.4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3、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冶金生产事故的确定一、冶金生产事故根据人身伤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重伤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一般事故: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2、重大事故:一次死亡l至2人或重伤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11、的事故3、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第三章 电力生产中障碍、异常的认定第一节 障 碍一、一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类障碍。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1.1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1.2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1.3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1.4锅炉确因煤质差引起灭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少供电、热。1.5由于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对用户少送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

12、) 外供热负荷减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2)冬季采暖较大面积停汽(5万平方米及以上)达4小时;3)主要工业用户停汽超过10小时。2、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2.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供热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上者。2.2电力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者。3.1.2.3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者。2.4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工器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及以上者。3其他3.1为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3.2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

13、煤器、过热器)管子达该部件总重量的2%以上。3.3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时间超过6小时。二、二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二类障碍1、发供电热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1.1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1.2发供电热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或停止备用。1.3原煤仓空仓,影响锅炉运行。2、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2.1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锅炉主汽温度、主汽压力、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汽机主汽温度、主汽压力、给水温度、除氧器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2.2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拒动。2.3锅炉水压试验超过规定压力

14、。2.4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2.5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2.6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2.7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被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2.8汽机主汽门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3小时不能消除。2.9机组开停因调节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等超过规程规定。2.10汽机高加泄漏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2.11电除尘器一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2.12锅炉除渣机因故障被迫停运,4小时不能恢复。2.13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3、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3.1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3.2 40

15、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影响主要设备的正常运行。3.3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3.4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3.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使油位降低至最低油位线下。3.6 100KW及以上电机绝缘损坏。3.7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3.8向停电检修设备送电或倒送电。3.9组立杆塔,搭脚手架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4、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4.1机、炉、电热控保护误动或误投停。4.2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4.3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4.4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5、水处理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5.1水处理设备故障停用。5.2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等不合格,8小时未能恢复。6、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6.1发供电主、辅设备因故障损坏,修复费用达到1万元及以上。6.2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或修复费用达到0.3万元及以上。6.3贵重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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