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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 2、国土资发20046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切实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7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对开展和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
2、要求。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严格遵照执行。一、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不得批准供地、用地。违反此规定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12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分级制度评估工作级别按照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所附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执行。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
4、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项目(任务)委托书必须委托具相应级别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项目承担人员亦必须具有相应级别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评估资质的管理,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四、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各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所附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对评估报告的质量把关,加强评估报告的自审(
5、内审)工作。评估报告正式提交以前报告责任栏须由相应人员亲笔签字(签章)。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须是省国土资源厅或项目所在地市(州)的专家库成员,专家资格条件应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469号)文执行,不具备专家资格条件的不得从事评审工作。对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严禁邀请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经济联系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对不符合上述专家审查制度的评估报告不予备案。所有拟提交的评估报告均由评估单位自行邀请省、市(州)专家库中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市(州)专家库中的专家只能参加三级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评估报告的审查专家
6、资格条件严格把关,并建立动态的专家库。专家履历、专业特长、工作业绩、职称证书等有关资格条件应统一报省厅备查并公布。对不按技术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定级不合格的评估单位,将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报请国土资源厅取消资质证书等处分。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所有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自提交后的一个月内,备齐相关登记材料到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工作由评估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负责进行。对于不按规定时间或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将追究评估单位的责任。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评估报告,承担该项备案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工作部门应及时备案。为便
7、于与土地审批工作相衔接,对我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工作作如下要求:所有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土地利用规划区(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三级评估报告经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部门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家土资源厅备案;土地利用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三级评估报告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自行备案,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查。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格式分别见附件2、3。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圈内)项目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三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格式参见国土资发200469号
8、所附表格形式。备案登记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任务)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附在评估报告内);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鲜章并附在评估报告内);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承担单位自审(内审)意见书(原件,须加盖单位鲜章并附在评估报告内);5.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原件,按评估级别由相应数量的专家签名并附在评估报告内);6.其它需要出具的证明或材料。六、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制度为确保评审工作对完善评估报告质量起到应有的作用,省国土
9、资源厅将对评估报告专家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将派遣人员到会了解并指导评审工作。一级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必须由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派遣人员参加,对评估报告的审查过程实施动态监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可以结合地质灾害汛前巡查和汛期调查,对本辖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或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没有严格按照评估报告的意见和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必须依法严肃予以查处。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
10、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执行。四川省国家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审批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发20025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级)备案登记表;3.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二、三级评估)备案登记表;4.四川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示意图。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 国土资源 地质灾害 评估 通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29日印发准印号:川府办
11、文登第101号 (共印200份)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
12、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此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13、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四、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
14、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2)的文字报告(报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一级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蒙古自治区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各级国
15、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同时废止。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 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 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