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水利水电的缺陷责任期商定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以及期限缺陷责任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9.2款中商定为:“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担当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觉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第1.1.4.5目中将缺陷责任期定义为“履行第19.2款商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包括依据第19.3款商定所作的延长保修责任在合同条款第19.7款商定为:“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商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可见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由合同双方依据承包项目的需要商定,保修期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定二、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异同缺陷责任期”这一用语是借鉴于国际工程惯用的FIDIC条款在国内,《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中都是使用质量保修期这一术语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术语。
虽然这两个术语都有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担当质量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的意思,但两者还是有区分的1.相同处a.项目内容相同,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已交付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赐予修复b.期限的起算时间相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均是从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c.担当修复缺陷的费用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担当,并应担当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2.区分a.期限不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保修期不少于1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具保修期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消灭永久性缺陷的,担当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缺陷责任的范围和期限在因承包人缘由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b.效力不同质量保修是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而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在合同中双方商定的保修范围至少应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期限不得短于法定的期限否则,商定无效缺陷责任范围和期限由双方依据合同项目的特点在合同中商定若合同中双方没有商定,承包人不担当违约责任c.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保证不同在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约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设定为建筑物的合理正常使用年限《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保修期内消灭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担当保修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要担当法律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责任是通过质量保证(保留)金的形式体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第1.1.5.7目质量保证金定义为“合同商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第17.4款商定发包人从支付的进行款中扣肯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d.质量保修责任与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定的联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没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工程实务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是惯例作法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肯定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三、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期限的商定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中使用质量保修期来商定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期限在新版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术语通过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施工合同中如何商定是有差别的,不能简洁地商定为“缺陷责任期同质量保修期”李洁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争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