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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2114021湘建房2021) 176号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各直管支行:为有序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现就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1.严格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科学编制非住宅商品 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原则上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转 化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对连续两个 季度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除省、市重 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 用地挂
2、牌出让。对去化周期在24-36个月的市县,当年非住宅商 品房用地供应转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的 二分之一。对去化周期在1224个月的市县,对拟出让的非住宅 商品房用地,应适当降低商住配比,保持合理有序的供应。鼓励 探索设置灵活的商住配比方式,对规模较小的商住小区,在保障 生活配套设施的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对分期实施的商 住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上期非住宅商品房销售情况,报 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项目下期商住配比。2. 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 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 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
3、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在满足 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 住进行规划修改,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3. 控制非住宅商品房供应。各市州可根据非住宅商品房库 存去化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非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 要求,并适时调整。4. 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各市州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社 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用房,或 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 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5.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 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 品房向“售租并
4、举”投资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库存非住宅商品房,盘活资产。lift6. 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对于 新购或租赁(自持)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县 按政策规定采取购房补贴、租金补贴、降低相关交易费用等方式 予以支持。对于转让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降低相 关交易费用。具体由各市县按权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7. 降低公寓居民用户使用成本。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 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由城市自来水公司、电 网公司、城市燃气公司抄表到户后,用户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 动
5、产登记证书等证件,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8.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非住 宅商品房金融政策坚持分类施策,鼓励银行机构结合中小微创新 企业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对非住宅商品 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9. 建立监测监管平台。各市州应当建立非住宅商品房市场监 测监管信息系统,密切加强本区域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监测监管,实 时公开非住宅商品房供应、销售及库存信息,促进市场供需平衡。10. 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研究,报 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出台有针对性、个性化、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力争用3到5年时间,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明显下降,促进房 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意见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 月21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2021年9月1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1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