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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张氏文化研究会长沙分会章程第一条本会定为“湖南张氏文化研究会长沙分会”第二条本会是由湖南张氏宗亲共同组成的联合组织。第三条本会为一非赢利的、民间组织。第一章 本会宗旨: 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积极推动中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崇尚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正确引导宗亲寻根溯源,尊祖敬宗,敦亲睦族,肯亲联谊,爱国爱乡。传播理学文化,发扬先祖贤德,促进宗人团结,教育后代德才兼备。宣传张氏名人名事,鼓励、支持张氏后人奋发向上,创造伟业,回报社会,光宗耀祖,为现代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华振兴,强国富民贡献才智和力量。本会之宗旨可:1、以不同形式,常年不断
2、组织宗亲和社会相关专家研究、挖掘、传承张氏文化,科学认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张氏文化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为人类造福。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服务。2、以地方宗亲为基础,单独或与其他张氏宗亲机构合作,举办或支持、赞助以修建新牒旧谱、联络宗支世系、修建祖墓宗祠,整理典故、古籍等以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为主题之研讨会。3、与其它有关张氏宗亲之教育、文化、经济或科学研究机构合作,共同发展张氏之教育、文化、科学、科技活动。4、发起、组建张氏宗亲网站,以报道本会会员之活动及与其他张氏宗亲相关消息,宣传现代张氏典范、好人好事、名人事迹,传播张氏文化精髓,推动和促
3、进张氏宗亲联谊、文化交流、经济合作等活动。5、推动张氏企业共同发展,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投融资合作等。6、促进湖南张氏宗亲崇宗敬祖,弘扬祖德,团结奋进,提高族人素质,为中华民族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多做贡献,上慰祖先,下惠后代。7、广泛发动组织各地宗亲,搭建宗亲寻根问祖平台,复补传统谱牒,编修新的宗谱,增进宗亲世代联络。第二章任务第5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弘扬张氏文化精华,发展现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广泛联系张氏宗亲,收集张氏新旧谱牒,开展祖源世系研究,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理清世系,各归所属,以科学的态度,对张氏的祖源、发展、迁徙、分布等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广泛搜集历代宗贤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文物,
4、撰写研究论文、传记、评论等,促进交流推动发展现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2、保护文物、古墓园、宗祠和名人名宅。张氏各祖居地之古祠、古墓、古建筑和其他文物都是当地历史文化积淀的体现,是维系宗亲回祖居地探访与寻根思源的纽带之一,本会将与当地宗亲和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抢救张氏文物,弘扬理学文化,对年久失修且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古祠、古墓、古建筑等文物,筹资修复,保护管理,供世人瞻仰,为后人保留珍贵文化遗产。3、发展教育文化事业(1)收集、整理、出版张氏理学有关文集遗卷,开展理学研究科学运用等活动。(2)推广理学教育,重点关注未成年宗亲思想品德教育。(3)博采外姓文化精华,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挖掘张氏人文和
5、自然自愿,实现文化与市场的对接、文化与科技的结合、文化与财富的转换,促进张氏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4)鼓励、支助有才华的张氏后人奋发向上,创造伟业,光宗耀祖,为国争光。第三章本会附设机构第6条:本会下设:1、湖南张氏文化研究会长沙分会家谱研究组委会2、湖南张氏文化研究会长沙分会宣传联络组委会3、湖南张氏文化研究会长沙分会张氏理学文化经济发展组委会第四章会员、理事第7条:入会条件1、凡年满18周岁以上,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和积极参加张氏宗亲活动的湖南张氏宗亲均可成为本会会员。2、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2)经会长会议论通过第8条:会员权利1、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
6、与本会工作,利用本会相关资源。3、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4、有入会和退会的权利。5、有向联谊会推选会员的权利。6、有派出代表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第9条:会员义务1、尊祖敬宗、敦亲睦族、联络宗亲的义务。2、团结互助、忠诚服务、无私奉献、扬善义举、不计名利、积极工作以福祉家族、宗亲、民族、国家的义务。3、遵纪守法、忠实勤勉、崇尚文明、礼貌待人的义务。4、积极参与集谱研谱编谱和经济文化联谊工作的义务。5、服从本会决议和积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活动任务和义务。6、维护本会名誉,遵守本会纪律,有对本会正在研究的资料、活动未经集体结论公告的不得私自扩散的义务。第10条:理事条件由三名以上
7、会员推荐,在本宗亲中有较高威信,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优先,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优先,担任企业负责人的优先,张氏宗亲密集的村落领导干部优先,修建本村落谱书主编优先。第五章组织机构第11条1、理事会组织成员(1)会长一名,由理事会协商选出。(2)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协商选出。(3)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4)理事原则上不超过20名。(5)会长为理事会主席,主持理事会。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2、理事会之职能(1)审议会员提出的各项提案。(2)议决本会运作之主要事项。(3)负责筹划本会所需的财政支援。(4)审议、通过本会之预算、决算。(5)议决会长提议的其他事项。第1
8、2条本会指导与咨询组织如下:顾问若干名。顾问有义务就本会各方面工作向会长、副会长乃至本会各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回答咨询事项。第13条本组织机构之领导者与主要执事人员任期均为2年,可连任。第六章会议第14条会员大会2年一次,由会长、副会长召集,会长主持。第15条理事会一年一次。常任理事半数以上或理事3/5以上提出要求时,由会长召开临时理事会。第16条有效决议1、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以多数票决议。2、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并以多数票决议。3、会员大会、理事会开会时,不出席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理事、常任理事可提出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并算入成员人数,但不赋予表决权。第七章
9、财务第17条本会财政收入为赞助金、捐助和其他收入来源,先期费用由会长捐助。第18条每年度由执事机构提交财务报告,通报理事会。第19条费用开支本会会务及会员参与调查研究张氏文化、家谱研究工作等需要而开支的办公费、接待费、车旅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会列支。第20条审批手续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需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日常会务开支由会长审批列支。本会所有财务应认真造册登记,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挪用。本会财务制度由财务部制定有关规定,报理事会审定后实施。第八章章程修订与解释第21条章程之修订权在理事大会。如理事大会召集不成,或者有紧急情况而需修订章程时,由会长会半数以上赞同始可修订,并需获订下次理事大会追认。第22条本章之解释权在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