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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卖人: 买受人: 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卖人: ;本人: ;房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委托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出卖人: ;本人: ;房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买受人: ;本人: ;房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有法律、法规,出卖人、买受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一条 房屋状况(一)房屋基本情况。1、所售房屋(以下简称 “该房屋”)登记坐落为 , 该房屋为 楼房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所在楼层为第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成交份额 100 %。土地使用期限 至 。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 。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见附件一。2、该房屋登记用途为 住宅 。(二)房屋权属情况1、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
3、证号(不动产权证)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证号: 。2、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单独登记的,所有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证号如下: / 。(以上应如实填写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持权属证号)(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下列第 1 种情况。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2、该房屋已经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金额为: / 元。出卖人应于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注销该房屋抵押登记。(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下列第 1 种情况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若承租人不是买受人,出卖人承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 / 年 / 月 / 日 / 年 /
4、月 / 日。3、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 / 所有。4、其他约定: / 。(五)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出卖人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处置权,出卖意原真实,保证房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 。第二条 房款支付(一)房屋价款买卖双方约定该房屋(含一并出卖的附属房屋、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成交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叁拾陆万伍仟 元整)。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 首付款(定金) 人民币 80000 元(大写:捌万元整)。剩余房款为人民币
5、 元(大写: 贰拾捌万伍仟 元整),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出卖人。(二)房款交割方式约定为 自行交割房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二。买卖双方选择资金监管交割房款的,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有关事项(一)买卖双方定于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正式交付该房屋。出卖人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房当天一起到场查验房屋,共同对该房屋、附属房屋及其本合同附件 一 记载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等进行验收、记录、交接。查验情况符合买卖双方约定的,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交接确认书,
6、出卖人将该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人,即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二)该房屋若建立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结余的资金附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出卖人同意本合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变更至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不再另行结算。(三)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四)为保障该房屋的交付、户籍迁出以及燃气、供水等相关权益更名事项的履行,买卖双方约定如下: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第四条 买卖双方就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承担约定如下: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
7、日起 日内,卖方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并协助买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打印合同文本。第六条 自办理完成合同备案手续之日起 日内,卖房协助买方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方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后,卖方协助买房持所需资料到银行办理贷款。第七条 出卖人、买受人义务1、出卖人保证所提供的该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房屋上市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2、出卖人配合买受人查询该房屋权属信息,并书面告知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3、买受人保证所提交的
8、身份资料、其它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第八条 违约责任签约当事人违约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 日仍未支付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 日内, 买受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定金)。2、 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
9、二)逾期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在 /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未能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 日后,买受人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价款(含定金),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利率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 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2、属于买受人责任的,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三)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完成交接房屋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价款(含定金),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利率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 %向买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