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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川县农业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报送单位:灵川县农业局 报送日期:2018年04月09日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行政许可事项编号部门梳理意见及理由审核组意见1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
2、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4、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同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5、作人员进行核查。”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6、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4.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7.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8.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9.违法收取费用的;10.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
7、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8、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9、任:(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同2.4.同2.5.同1.6.同1.7.同1.8.同1.9.同1.10.同1.D17050法定职权,依法保留。2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0、。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本法执行。2.【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
11、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1.【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2、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十四条 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2.【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3、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14、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