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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具有文化普及性质和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服务机构。第三条 民办博物馆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支持
2、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第四条 把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作为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支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办博物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成各具特色的民办博物馆30座以上,形成富有温州特色- 15 - 的博物馆服务网络和文化品牌。第五条 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解决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简化审批程序。
3、 (一)各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简化新建民办博物馆审批程序。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民政部门要根据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其它申报材料,及时给予注册登记。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二)对兴办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应适当降低准入标准,放宽审批条件,或运用“先兴办,后规范”,先
4、给予预备资格,整改后再审批的办法,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三)民办博物馆终止办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县(市、区)- 16 -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藏品处置方案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可终止。民政部门根据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七条 加大政策扶持。 (一)把民办博
5、物馆建设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范畴和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对投资民办博物馆及其藏品征集、陈列展示、促销宣传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二)对新建民办博物馆,尤其是藏品数量较多、体量较大,需兴建较大型馆舍设施的,要在规划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捐赠藏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四)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五)鼓励民办博物馆在不损害文物藏品的前提下对馆藏文物进行仿制、复
6、制、拓印等相关产品开发,对民办博物馆相关附- 17 - 属经营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减免税。(六)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第八条 建立奖励机制。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建设。(一)奖励标准: 1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5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分两年拨付;其它县(市)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由市财
7、政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房租及装修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它县(市)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3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4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里标准,给予相应配套补助。(二)奖励程序: 1民办博物馆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8 - 2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3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
8、进行会审; 4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5公示; 6确定奖励方案。第九条 提供用地保障。 (一)各地应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二)对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建设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三)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四)鼓励民办博物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村落)内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举办各类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题博物馆。对各类公益性民办博物馆
9、,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产权所有单位要在承租期限和租金方面予以支持,允许民办博物馆用建筑维修保养费用抵扣租金。政府有关部门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产权所有单位应在建筑维修、陈列布展、文物征集等方面予以支持。民办博物馆- 19 - 租用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用于公益性向社会免费开放展示的面积要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第十条 加强专业指导和扶持。民办博物馆的等级评定、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科研与学术交流、政策信息服务以及工作人员培训、职称评定、人才奖励政策等方面享受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国有博物馆应对民办
10、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之间开展合作,在藏品借展、合作办馆、文博科研、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明确管理职责。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加强依法管理。 (一)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1、,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 20 - 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正当权益。(二)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社会义务。(三)民办博物馆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
12、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第十三条 规范藏品管理。 (一)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藏品的监管,指导民办博物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档案。民办博物馆要对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分别登记建账,并及时将有关藏品信息报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文物鉴定专家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鉴定和定级,给予无偿支持与服务。民办博物馆添购- 21 - 或处理藏品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三)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博物馆在存续期间对博物馆自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第十四条 提高办馆水平。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精心打造展示展览品牌,努力提升办馆特色,完善开放服务制度,提升展示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旅游线路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引导民办博物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