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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流程及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创建企业会同当地科协做好与院士洽谈对接, 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协议, 准备有关材料,上报南平市院士专 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平市科协内)南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有关材料,反馈需要补充修改的材料(如有)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南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审批,并签发成立“XX企业南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批文。建站企业按照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有关要求, 补充完善 申报材料,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转报 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申请成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审核
2、通过,批复成立“XX企业院士福建省专家工作站”,并授牌。二、申报材料企(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建站申请报告(属县市辖区的需要县市科协 签署意见);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附件); .进站院士专家信息表(附件);.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细则和相关制度; .建站单位与院士或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 协议(复印件) ;.建站单位与院士或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 件);.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上年度销售、利税证明等; .设区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授牌批文 (复印件);(申请省级工作站 需要).科协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 ; .其他材料(进站院士专家团队基本情况,
3、建站单位基本情况、 研发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同时发送电子版(复印件制作 成文件),三、联系方式、联系人 南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赖芝华 邮箱: 地 址:南平市人民路号号科技大楼八层 南平市科学技术协会 邮 编:附件: .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进站院士、专家信息表附件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站点名称(请填写申请单位公章名称)院士专家工作站进站院士(请填写所有进 站院士信息)所属院别(工程院科学院)企业性质所属行业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兀)上年度研发投入 (万兀)联系人联系电话职务电子邮件地址邮编企业在本行 业
4、或本区域 主产业中的地位申请单位(盖章):时间: 年 月 日企 业研发实力企业研发实力(主要包括研发机构人数、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以及近年来开展研发项目情况):工作站 运行支持办公面积()年研发经费(万元)专(兼)职管理人员年运行经费(万元)进站院士及 其团队基本情况姓名职称职务专长研究方向所在单位建站单位进 站技术人员 基本情况姓名职称职务专长研究方向所在单位工作站研发 项目基本情况合作项目预 期经济、社会效益设区市院士 专家工作站 建设管理机 构初审意见盖章:时间:年月日省院士专豕 工作站建设 协调小组审 批意见盖章:时间:年月日附件进站院士专家信息表序 号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是否 院士所
5、属学会个人简介(包括个人情况、 研究方向、学术(专利)成 果、荣誉情况等,详细内容 可另附页)联系方式邮箱通讯地址附件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闽科协发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 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院士专家 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协,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为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办公室、省科协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 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有序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福建省院土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 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
6、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年 月曰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福建省关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 才、建设产业人才高地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团队 对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 加快海西建设的支撑、带动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 员局、省人力资源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加强院士 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精神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企事业为主体,以提高科研 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 项目为纽带,引导院士专家成果到我省企事业单位落地、以 柔性方式引进院士及其团队到企事业单位,为增强自主创新
7、能力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以设站单位命名,称为福建省X XX(设站单位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项目带动、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第二章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任务:(一)开展学科建设、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 指导;(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 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与企事业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 关;(三)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科技技果,在企事业单位共 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 名品牌;(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多种形式人才培养机 制,联合培养创业创新人才。
8、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条件:(一)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 状况良好,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经营规模的 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研发机构;(二)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结构合理的 研发团队,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支 持;(三)可以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 条件;(四)与相关领域名以上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内容包括:科研团队、合作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双方投入、薪酬额、成果分享等;(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 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 的企业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第七条
9、鼓励开发区、实验区、高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区 等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形式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扩 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辐射带动作用。第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程序:(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初审后(没有成立办公室的 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协联合初审),推荐上报至“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省直单位直接向“福 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申报;(二)由“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组织评 审,材料汇总后上报“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 审批;(三)经“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研究 批准后,授予“福建省XXX院士
10、专家工作站”牌匾。第九条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须提交的材料:(一)企(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二)“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表);(三)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细则;(四)与院士或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五)近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成立“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 协联合组成。“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全省院士专家 工作站建设,制订相关政策,批准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立以及 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第十一条“协调小组”下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 室”(以下简
11、称“办公室”),挂靠省科协,办事机构设在省 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 部门人员组成,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一)起草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相关政策、规划、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二)按照“协调小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指导全省院 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定期向“协调小 组”报告工作及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三)负责受理建站申请,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 审查并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及时汇总材料上报“协调小 组”审批;(四)经“协调小组”授权组织开展评审、授牌、考核、 表彰等工作;做好与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
12、门的工作衔接,接 受业务指导;(五)加强与省内外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相 关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事业单位对接,协调院士专家进站 工作;(六)组织开展调研、全省院士专家工作站间的合作与 交流。承办“协调小组”、全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会议。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 应加大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投入。省委组织部对批准设 立一年以上、运行良好、科研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突出的院 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建站补助经 费。各设区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公室应积极争取当地党 委、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供相 应支持。第十三条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建
13、设与管理的主 体,其企业科协或专设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站建站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二)负责制订本站管理制度;(三)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为院士配备专职助手,落实管理人员、研发设备、经费等保 障条件;(四)配合“办公室”做好调研、评审、考核等各项管 理工作,定期向“办公室”上报本站工作的运行情况。第十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团队提 供工作指南,包括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 创新计划、企业技术成果需求和人才培养等。第十五条 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以设站 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
14、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设站单位和院士按照双方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六条 经“协调小组”授权“办公室”对全省院士 专家工作站施行定期考核、 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五年。 每年组织对已建站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每两年组织进行考核 评估。考核评估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上 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警告并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第十七条 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需继续运行的院 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 “办公室”按本办法 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审批。第十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设站单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第十九条 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驻站 院士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各类专家荣誉。对 建站企业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奖励、科 技计划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