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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的通知(教师20163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企业依法应当接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第三条 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
2、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第四条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2年必须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 应每2年必须累计不少于2周的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第六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形
3、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带队实习、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市教育局成立郴州市教师企业实践管理组织委员会,由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和职成科共同负责。各职业院校负责为本校教师联系实践企业,并于每年6月中旬向郴州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和职成科上报教师实践工作方案,10月中旬向郴州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和职成科上报当年教师实践工作鉴定表和实践教师名单(电子稿)进行备案。第八条 职业学校要会同企业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订企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学教研需要,确定教师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教研中的实际问题。要将组织教
4、师企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安排教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实践,同时协助企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第九条 学校要及时掌握当年教师企业实践情况,了解教师在企业的工作、学习情况;要安排相关管理人员以定期下企业寻访或电话抽查、进入教师个人学习空间等方式,及时掌握教师企业实践情况。第十条 教师去企业实践前,须填写郴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申请表(附件1);企业实践期满回校后一周上交郴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考核鉴定表(附件2);和郴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结(附件3)。
5、以上材料收齐后交学校有关部门存档。第四章 措施保障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将联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建立区域内行业组织、企业与职业学校的沟通、磋商、联动机制,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实践的教师,实践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根据相关规定与学校和企业签订实践协议书,学校应按照实际需要为教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省教育厅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的有关规定,教师到企业实践,将作为职业
6、学校教师职称、聘用、考核和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教师企业实践管理组织委员会,每年将以电话、赴企业、抽查教师个人学习空间等方式进行抽查,凡抽查发现在企业实践期间有2次缺岗情况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考核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需重新返回企业实践锻炼,直到合格为止,在重新返回企业实践锻炼期间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助。第十六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学校教师指中等职业学校。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指在各
7、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教师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郴州市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申请表姓 名专 业职 称所 在教研组讲授课程实践起止时间实践目的、拟去企业实践的单位及工作项目(具体列出)实习处意见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分管校长意见 分管校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附件2郴州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考核鉴定表姓名所在教研组考核得分到 企 业 时 间年 月 日
8、年 月 日企业(单位)名称/部门(盖章)企业(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企业负责人评语: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学校评语: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备注:总分=企业实践锻炼工作考核鉴定0.3+企业实践工作总结0.3技能操作考核0.4评价结果分为:优秀(总分85)、良好(75总分85)合格(60总分75)、不合格(总分60)。附件3郴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结姓名实践企业名称时间实践企业、部门情况小结在企业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实践收获体会(包括新认知的业务流程,新获得的岗位素质、知识、技能要求,自身项目能力的提高及对改进教学的建议和设想等)。(可另附调研报告等材料)附件4郴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9、企业实践日誌教师姓名实践单位实践岗位实践日期实践内容:教师姓名实践单位实践岗位实践日期实践内容:教师姓名实践单位实践岗位实践日期实践内容:附件5郴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三方协议书学校名称(简称甲方):企 业(简称乙方):教师姓名(简称丙方):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湖南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的通知(教师20163号)精神,就甲方选送丙方 到乙方进行企业实践的相关事宜,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期限企业实践时间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二、甲方责任与义务1、负责为丙方申请参加专业对口的企业实践,并按郴州市教育局相关要
10、求,与丙方共同做好参加企业实践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发动工作;2、企业实践开始前做好对丙方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和专业基础培训工作,确保丙方具备顶岗实践的基本素养和基本专业能力;3、负责丙方在企业实践期间的跟踪管理,协助乙方做好学员企业实践工作时间内的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并配合乙方做好对丙方的纪律考勤、成绩考核等工作。4、负责为丙方办理企业实践期间的意外伤害等保险,提供意外保障。5、按相关当地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负责为丙方提供在企业实践期间相应的津补贴和报销差旅费。6、负责处理丙方在企业实践期间发生的属于丙方责任的意外事件。三、乙方责任与义务1、负责联络安排适宜的企业实践岗
11、位,提供必要的企业实践条件和安全健康的企业实践环境;2、依据实践实施方案和任务,负责实践项目实施的具体规划、组织管理、过程监督、考核评价;3、解决实践中的岗位轮换安排、指导丙方做好生活保障等各项事宜;4、协调解决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用品、设备等工作条件,为教师提供良好的生活、后勤保障等服务,协助甲方做好实践教师业余时间的管理与服务工作;5、对实践教师进行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谨防发生意外事故;6、要求教师办理企业实践期间的意外伤害等保险,教师在工作过程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意外伤害等保险规定三方配合协同处理,对于由于教师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它意外,由丙方自己承
12、担责任;7、及时协调解决教师企业实践期间出现的相关问题;8、对有违纪违规行为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丙方作出相应处分。四、丙方责任与义务1、服从甲方和乙方管理与安排,珍惜顶岗实践培训岗位,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安排和要求,完成顶岗实践培训任务;2、企业实践期间及时主动联系培训基地校企双方指导老师和管理人员以及甲方管理人员,定期汇报企业实践情况;3、严守企业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接受培训基地指导老师的指导与培训基地的考核,尊重培训基地的员工;4、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由于迟到、旷工、误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等不能按要求完成培训,或培训考核未能合格,或提前单方面中断培训等情
13、况,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丙方承担。5、遵守企业相关保密规定,按企业要求与企业签订相关保密协定,严格保守企业技术与管理等机密, 对于泄露企业机密引起的后果由丙方承担完全责任。6、企业实践工作与生活期间,严禁乘坐不法车辆或无证驾驶车辆,严禁参加传销、诈骗、聚众闹事等不法组织或活动,严禁组织或参与聚众闹事等违纪违规活动,不得向培训基地提出不合理要求。五、事件处理1、凡因丙方违规、违纪、违法或者个人原因而造成事故或影响培训基地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或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等不良后果的,由乙方将情况通报甲方,并视情节轻重对丙方作出警告、严重警告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乙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同意后,对丙方作出考核不合格、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2、对考核不合格或被乙方终止培训的丙方,甲方根据本校的规定另作相应处理,其中,年度考核作不合格处理。3、丙方受到乙方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若在培训期间确有改正,表现良好,乙方可取消处分;若丙方没有改正则不能取消处分,丙方结业考核作不合格处理。4、因丙方违规操作或违反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后果,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给予必要配合,责任由丙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