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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篇一: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用途分类,可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专项研发和其他专项等。 第三条 为切实规范研发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户管理原则。公司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如财政资金划拨到其他银行,应在收到资金后转入专户进行管理。 第五
2、条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所批准投资项目。 第六条 预算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围,预算时应注明使用专项资金,并明确支出的具体用途(费用报销或购买资产)、金额、时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技术部为研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审批后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报账时应在单据上注明研发项目的名称。 第九条 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区分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补助通过“管理费用-研发费“进行核算。与资产相关的补助通过“研
3、发支出-资产支出”进行核算。每月末将“研发支出-资产支出”余额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 财务部应对专项资金设置台账,统计专项资金使用金额、用途、留存等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审计部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省级补助资金30%用于发给农民的教材及资料费;6
4、0%用于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费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财政局在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前预拔项目经费的30%用于前期准备和开展工作。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
5、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经过情况、参训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明细等,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到县财政局统一报账,报账资料中必须提供教师讲课费(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发放清单、购买资料及印刷资料的详细清单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预算结余和报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场次支出。 篇三: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订本制度。 现阶段对我乡中小学而言专项资金指义务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寄宿制贫困学生生
6、活补助资金。 一、义务教育项目工程和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管理 1、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上级批复的规划,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将资金挪作它用。 2、项目工程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办法,项目规划外建设超支部分由学校自行解决,规划内节支的部分上交到中心学校统筹规划,继续用于全乡农村中小学改造办学条件。因此,学校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认真规划、预算,确保项目工程收支平衡。 3、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严格按工程进度,按教育局关于项目工程拨款要求办理,即由项目承建者提供正规、合法的税票,学校办理相关材料,经中心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会计到县教育
7、局、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工程款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拨到承建者个人账户。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对学校项目资金设立专门科目,单独进行核算。 4、任何学校因不按规划,擅自更改项目,或工作不力而造成项目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并上报教育局严肃处理。 二、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1、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 补助费专项资金。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用。 3、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助标准按照县财政局下拨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 4、贫困寄宿生生活资金发放,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发放的现金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 5、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专栏、标语、班会、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