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变电站消防系统设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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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变电站消防系统设计技术方案(审核稿)目 录1 概述11.1前言11.2 总则11.3 适用范围11.4 引用标准11.5 变电站形式22 建筑防火22.1 变电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22.2 站区道路32.3 站内建筑物43 电缆防火封堵44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5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5.1 一般规定55.2 变电站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65.3 变电站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4 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96 水喷雾灭火系统96.1一般规定96.2操作与控制117 气体灭火系统127.1一般规定127.2 操作与控制147.3安全要求

2、14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58.1布置原则158.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168.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168.4消防控制室防火要求178.5系统设计原则178.6火灾警报装置178.7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188.8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188.9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188.10系统供电198.11系统布线199 灭火器配置199.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199.2危险等级199.3灭火器的类型选择199.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209.5灭火器配置原则:219.6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2210 110500KV变电站消防标准设计2710.1 第一类:11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紧凑型(copas

3、s)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2710.2 第二类:11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内、半户内布置2710.3 第三类:22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2810.4 第四类:22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内、半户内布置2810.5 第五类:500kV变电站28(附录一)国家电力公司电缆防火封堵工作标准281 概述1.1前言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对电力供应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东莞近几年投产的变电站数量非常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设计和施工标准不够统一,在设计形式和施工质量上有较大差别。对于消防系统而言,仅仅满足消防验收要求是不够的,还必须满足东莞供电局本身的一

4、些要求,所以需要建立一套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相关标准,可以确保消防系统能够按照制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保证质量,提高效率,进一步保障供电安全。1.2 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东莞供电局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在变电站规划和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技术方案。变电站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结合东莞供电局的实际经验和要求,采用的方案应确保可靠、安全、科学、合理、经济。1.3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东莞供电局新建、改建、扩建的110kV、220kV、500kV变电站的全站消防设计,适用于敞开式、户内式等各种形式的变电站。1.4 引用标准1)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6)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2003)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8)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9) 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10)广东省110500kV变电站消防技术规定审定稿(2002年版)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

6、收规范(GB50166-92)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1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1.5 变电站形式根据变电站电压等级不同来分类,目前共分为五类:1)第一类:11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紧凑型(copass)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2)第二类:11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内、半户内布置。3)第三类:22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4)第四类:22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内、半户内布置。5)第五类:500kV变电站。2 建筑防火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通过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并符合现行的有关

7、国家标准。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部门的要求。系统的配置应结合东莞供电局相关部门的相关要求。系统的配置应考虑可靠、安全、科学、合理、经济。2.1 变电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表2.1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控制楼戊二级通信楼戊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下丙二级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丁二级屋外配电装置丙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丙二级总事故贮油池丙二级检修间丁二级工具间(有可燃物)丙二级水泵房、水处理室、水池戊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注:主控制楼、通信楼

8、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变电所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表2.2名称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屋外配电装置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总事故贮油池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101010105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106101510屋外配电装置1010105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1015105总事故贮油池51055(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当电气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建筑物之间不满足防火

9、要求时,注意隔墙应为耐火极限满足3小时的防火隔墙,楼板应为耐火极限满足1.5小时的防火楼板。2.2 站区道路2.2.1站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形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2.2.2进站道路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路宽不小于4.5米,纵坡不大于8%,所内道路路宽不小于3.5米,消防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混凝土路面。2.2.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0.8))2.2.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10、0016-2006/6.0.9)2.3 站内建筑物2.3.1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建筑物,当分开布置时,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如相邻两建筑物的面对面的外墙的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可不受限制,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小于5m。2.3.2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装设在单独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设施。2.3.3长度大于7米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米时,宜增添一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2.3.4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制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

11、宜少于两个。2.3.5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层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有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弹簧锁,严禁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当门扇高度超过2700mm时,采用活动横梁的四扇甲级防火门。2.3.6根据国家防火规范规定: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2.3.

12、7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2.3.8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2.3.9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 电缆防火封堵应注明亦需符合东莞供电局防火封堵标准。3.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每1

13、00m段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所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1)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2)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3)220kV及以上变电所,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电缆层间电缆应采用阻燃式防火电缆、敷设完毕后采取下面两种防火措施:外加刷防火漆;在电缆间通往户外出口处,采用防火封堵。3.2国家电力公司(2000)589号文颁发布了“国家电力公司电缆防火封堵工作标准”按此标准执行。详见附录(一)4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4

14、.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3)4.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4.1)4.3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4.2)4.4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7.1.3)4.5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7.2.1)4.6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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