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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5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 长 张东升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藏文社会用字管理,促进藏文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藏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文字,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等藏文用字;(二)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藏文用字;(三)
2、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藏文用字;(四)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活动藏文用字;(五)旅游景区景点标志藏文用字;(六)特色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藏文用字;(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藏文用字;(八)公益性广告、机动车辆、票据等需要社会公知并用文字表示的标志藏文用字;(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藏文用字。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藏文社会用字的范围:(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印章、文件头、证件、信封、公告、地名、交通路标、机动车辆,除茂县和民族乡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二)马尔康、金川、小金、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
3、九寨沟、黑水十县境内及汶川、理县境内藏族聚居区的公益性广告、公共场所和旅游景区景点标志、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并用藏、汉两种文字;(三)州和马尔康、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黑水七县大型会议的会标,并用藏、汉两种文字;(四)州和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四县颁布要求全民知晓或遵照执行的法规、公告以及重要文件、宣传资料,应当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五)发往藏传佛教寺庙和宗教人士的有关文件,使用藏文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四条 藏文社会用字应符合以下规范标准:(一)藏、汉文社会用字的翻译必须准确;(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商品名称使
4、用藏文时,必须使用藏文正楷印刷体,名人藏文题词除外;(三)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必须规范、工整、易于辨认、不出现错别字;(四)藏、汉文字规范大小必须一致,颜色和原材料必须统一;(五)藏、汉两种文字书写应按下列规则排列:横写的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的藏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排列的,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藏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藏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按藏文、汉文、外文的顺序排列。第五条 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藏文社会用字
5、工作。州藏文编译局负责对全州藏文社会用字进行具体指导、监督、管理。第六条 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藏文编译、民政、工商、公安、交通、规划建设、旅游、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税务、景区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以下分工负责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文件头、信封、证件、公告等藏文社会用字,由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二)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藏文社会用字,由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藏文社会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四)道路交通指示牌、车站、机场标
6、识、机动车辆等藏文社会用字,由交通、公安部门负责;(五)旅游景区重要景点标志、门票等藏文社会用字,由旅游部门会同景区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等藏文社会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七)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居民身份证藏文社会用字,由公安部门负责;(八)大型会议的会标藏文社会用字,由主(承)办单位负责,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藏文编译部门翻译、监制;(九)自编藏文教材、辅助读物、扫盲课本等藏文社会用字,由教育部门负责;(十)城镇装饰性牌匾、公益性广告、建筑物标识等藏文社会用字,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十一)各类发票、收款票据藏文社会用字,由税务部门负责。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藏文社会用字相关责任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编译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