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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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市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 以及取得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个人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 活动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 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建设。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

2、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地在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13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 职业化、规范化建设, 促进社会工作健康发展;(二)制订全市行业标准,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 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人才进行业务协调、政策 咨询、专业督导和服务评估。开展全市社工注册管理工作。(三)积极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 作用,依法维护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合 法权益。(四)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 教育、专业培训及相关服务,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3、。(五)宣传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发展社会工作文化,塑 造社会工作专业形象,提升行业地位。组织和承办各类社会 工作宣传活动。(六)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相关课题研究,推 进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社会工作发展的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 建设。(七)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社会组织学术 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八)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 统计等事项。(九)承办政府、企业及其他单位委托的社会工作相关事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 会员。单位会员为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个人会员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取得社会工作专业资质 或从事社会工作管理和服务

4、的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 影响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及社会各界热心社会工作的人 士。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单位会员:提交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单位会员申请 表、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个人会员:提交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个人会员申请 表和身份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 的,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

5、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推荐或介绍新会员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七)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的发展。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 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四)被撤销或注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吊销企业工商 营业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6、;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出协会,向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 请。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 议;(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 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7、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 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 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理事会成员人数 出现空缺,须按照程序补选。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

8、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顾问,推荐名誉会长、名誉顾问, 授予荣誉称号;(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 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应 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

9、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宜。第二十四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 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 会确认。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 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三)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报理事会批准;(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 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会长指示

10、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和协会其它活动;(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实施年度计划;(三)妥善保管协会档案材料;(四)行使理事会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 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 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 内有较大影响;(二)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 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热爱社会工作,有奉献精神;70(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成立初期可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

11、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一名;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 生。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 殊情

12、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五)主持本协会工作,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 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六)组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并向会 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 好分管的工作。第三十六条 会

13、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代行 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 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代理会长,留待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正式产生会长。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罢免程序。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经 1/3 以上理事提议, 并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自动提出书面辞职的,报秘书处备案并书面通报理事 会即生效。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 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4、,报理事会通过;(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或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办事机构、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第四十条本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 设立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第四条 本协会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程序:(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 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费

15、来源:(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二)政府资助;(三)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 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执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 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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