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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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门诊部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 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二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年满 18 周岁。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 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三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 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 不少 于 2 天。3门诊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 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

2、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 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统一的培训和考核, 每次培训 的情况均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四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2. 门诊部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五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六 职业健康管理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 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3 放

3、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门诊部应当对其行离前 的职业健康检查。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门诊部 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 随访观察。5 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6 门诊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 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 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7 门诊部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 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 射。8 门诊部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 门诊部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 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放射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由门诊部放射防护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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