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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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缘起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在民商事实务领域,当责任人不只一个人的时候,每个人应如何承 担责任,关于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是令人颇为头疼的问题。一般而言,当事人会面临单独承担责任或者是儿个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本备 忘录主要是针对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共同责任是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 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分为三种:连带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形)、补充 责任、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自己承担自己份额。补充责任则是按顺序,在先的承 担完后才是后面的。连带的就是连带责任人连带在一起

2、。为了方便客户今后遇到此类问题有一个参考依据,我部将实务中常见的承担连 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梳理,以方便大家使用。相关规定一、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研究普遍认为,责任是从债务转化而来,即所谓债务是第一性的义务、责 任是第二性的义务。因此,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应是来源于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 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 之多数人债务形态。据此定义,连带债务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给付内容的同一性;?连带债务的发生根 据是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在连带责任制度中,实际上存在着两重责任关系,即连带责

3、任人与权利人之间 的连带责任关系,以及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其制度设讣的核心价值就 在于转移风险,将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的风险转移山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从 而保障受害的权利人得到足够的赔偿。(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1、代理时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笫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笫 6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 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 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

4、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 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 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 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个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 笫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 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笫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

5、任。)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 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被委手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山监护人 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6、转委托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笫,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 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笫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 明,给笫三人造成损失的,笫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

6、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 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 任。7、受托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 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合伙债务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 伙人按照岀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 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笫52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 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

7、或者协 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人对亏损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 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 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 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 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民通意见 第,8条: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 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 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 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 担。)5、退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民通意见第,,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 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 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 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 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6、合伙企业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

9、所称合 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 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 织。)7、新入伙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5条:入伙的新 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解散企业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63条:合伙企 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10、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律师法第18条

10、:律师可以设 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三)保证的连带责任1、民法通则笫89条笫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 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民通意见第111条: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 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3、担保法笫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 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

11、有担保全部债 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 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4、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 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圉内承担保证责任。5、担保法笫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6、票据法笫50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

12、 足额付款。7、票据法第51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8、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 担连带责任。(四)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1、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 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笫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13、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笫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 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笫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的,应

14、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 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 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 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 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

15、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 公司账户后乂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 行审讣,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讣报表验资。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 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笫95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7、分立前的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笫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8、公司未设立,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笫4 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 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5 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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