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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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镇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要求1 总 则1.0.1 为加强河道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河道维修养护水平和质量,保障河道设施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要求,在征求我市水务系统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1.0.2 河道维修养护实行分类管理。1.0.2.1 对位于广州市(含增城市、从化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管和区(县)管河道,应按本技术要求开展维修养护工作。1.0.2.2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河道,如按本技术要求开展

2、全面维修养护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其维修养护工作以堤防、附属设施和档案信息管理为主,适当兼顾景观、保洁、水质管理工作,但应逐步过渡到全面管理。1.0.2.3 对由珠江委和省管理的河道,其堤防和附属设施属地方管理的,也适用本技术要求,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0.3 对保洁(含水域和陆域)和绿化景观等维护管理工作不由水务部门负责的河道,可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按照其相关行业管理要求执行。1.0.4 河道维修养护的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河床、水域、绿化及相关附属设施。对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闸、泵站等穿堤交叉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工作,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1.0.5 按照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

3、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精神,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社会化管养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河道维修养护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开展维修养护工作中,主管部门应协助实施单位落实以下事项:1对开展养护工作的河道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实行一河一档制度,作为管理和考核依据。2合理确定河道维修养护实施单位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明确各项设施与其它设施(如市政、道路等)的界限,并推行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度。3维修养护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养护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养护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任职和安全教育。1.0.6 河道维修养护分为日常维

4、修养护、大修和抢修。日常维修养护是指日常保养及根据检查观测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小的维修养护和局部修补;大修是指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按规定的大修年限而进行的维修工作;抢修是指在遭遇突发性的工程损坏时的应急抢险工作。本技术要求中的维修养护是指日常维修养护。日常维修养护对象及内容详见各章节。1.0.7 河道维修养护遵循“定期养护、及时维修、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河道维修养护工作,除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1.0.8 本技术要求第27章,分别就堤防护岸、河床、河道保洁、水生态环境、绿化景观、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考虑到我市河道尤其是中小河道

5、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开展工作,本技术要求提出了关于日常巡查、观测、运行、档案信息等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详见第89章。但主管部门在编制经费预算和开展相关考核工作时,应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要求予以区分。1.0.9 本技术要求是根据我市的河道维修养护的现状制定,在试行过程中应积累经验和资料,逐步修正和完善。2 堤防护岸2.1 维修养护2.1.1 河道两岸各种结构形式的土堤、砼堤、防汛墙、挡墙、驳岸、护坡等水工建筑物统称为堤防护岸。2.1.2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标准项目包括堤顶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堤防隐患探测、防浪

6、林养护、护堤林带养护、淤区维修养护、前(后)戗维修养护、土牛维修养护、备防石整修、管理房维修养护、害堤动物防治、防浪(洪)墙维修养护和消浪结构维修养护,详见堤防养护修理规程。堤防护岸的日常养护是指维修养护单位对检查观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以及局部修复。对于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单位应按以下各条技术措施进行处理。2.1.3 土堤出现雨淋沟、浪窝、塌陷或者墙后填土区发生下陷时,应随时按原设计标准填补夯实。对土堤、土坡的草皮护坡,局部缺损应及时修复。2.1.4 土堤发生表层裂缝时,应针对裂缝特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干缩裂缝和宽度小于5mm、深度小于0.5m的纵向裂缝,一般采取封闭缝口处理;

7、宽度小于10mm,深度小于1m的纵向裂缝,可开挖回填处理。2.1.5 堤身遭受蚁害时,应采用毒杀的方法防治;遭受兽畜危害时应采用诱捕、驱赶等方法防治;蚁穴、兽洞可采用灌浆或者开挖回填等方法处理。2.1.6 砌石体缝宽小于5cm,经观测缝隙不再发展,可修凿突出一侧的面石,修凿面积一般为1m22m2,使相邻缝隙基本平顺、砌石面基本平整。若缝宽大于5cm,则应重砌面石或重砌石体。2.1.7 混凝土压顶边角缺损面积大于100cm2,应采用C25细石混凝土及时修补完整。混凝土压顶,裂缝宽度大于2mm,将缝凿成“V”字形,并清渣洗净,采用12水泥砂浆填实,表面抹光。亦可用聚合物修补。钢筋混凝土压顶,钢筋锈

8、蚀严重的,必须将混凝土凿除,更换钢筋,按原设计混凝土配合比重新浇注混凝土。2.1.8 堤防护岸经观测结构趋稳定,下沉量小于10cm,原压顶凿毛,清渣洗净,采用C25细石混凝土加高,高程与相邻压顶齐平。2.1.9 混凝土表层脱壳、剥落和机械损坏或者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受到侵蚀损坏时,应根据情况分别采用聚合物材料涂刷封闭、砂浆抹面等措施进行处理。2.1.10 混凝土出现裂缝,应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混凝土的微细表面裂缝、浅层缝以及缝宽小于0.20mm(裂缝位于水上区、水位变动区)可采用聚合物材料涂刷封闭;缝宽小于0.30mm(裂缝位于水下区)可不予处理。混凝土裂缝应在基本稳定后

9、修补,并在枯水期开度较大时进行;若混凝土出现断裂缝,应拆除原混凝土块,重建混凝土体。2.1.11 泄水孔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2.1.12 伸缩缝填料老化、脱落流失,应及时填充。止水设施损坏时,可采用柔性材料修补,或者重新埋设止水予以修复。2.1.13 防汛通道路面应保持平整、完好,无坑洼、破损,路基无塌陷。防汛通道的维修养护,参照市政相关道路的维修养护规定。2.1.14堤岸外露桩身出现损坏,应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混凝土桩身修复可采用先除松散块后再用C30以上细石混凝土按原状修补,水下应采用适当措施防护;钢桩身应采用先除锈去渣再焊补修复。2.1.15抛石体若出现缺损,应采用补抛块石修

10、补。2.1.16受损部位经维修后,其标准不得低于原结构设计标准,并使新老结构良好结合。2.2 应急抢险措施2.2.1 发现堤防护岸的突发性险情,为了保障防汛安全,维修养护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应急抢险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向河道主管部门和三防指挥机构报告。河道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迅速落实抢险方案。以下临时应急抢险措施可供维修养护单位借鉴参考。1土堤堤身出现滑移迹象时,可针对产生原因按“上部减载下部压重”的原则进行处理。2堤防发现渗漏、墙后地面出现少量冒水和冒沙现象,可按照“上截下排”的原则立即进行“迎水坡防渗、背水坡导渗”处理。3堤防发现管涌,在迎水面,可铺设防渗膜和排置袋

11、装土,堵截管涌水量;在背水面,可在管涌周围用袋装土垒成围井,随着井内水位升高减少渗水压力,或者建造反滤铺盖,透水压渗台,降低涌水流速,稳定险情。4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堤身部分坍塌,可用麻袋或编织袋装土或砂石料堆筑临时围堰予以封堵,砂石料围堰应加防渗膜或防渗土体。5护坡、护脚及堤防基础受到冲刷破坏,可能危及河道构筑物安全的,应采取抛石、编织袋装砂石等加固措施处理。6砌石或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发生倾斜或者有滑动迹象时,可采用墙后减载、墙前加撑桩、压重等方法处理。2.2.2 对影响河道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安全和运行功能的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临时应急抢险措施,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河道主管部门

12、。2.2.3 应急抢险工作不属于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工作范围,发生抢险和大修范围的项目,维修养护单位应上报河道主管部门,河道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技术论证并按基建或抢险程序进行处理。3 河床3.1 河床保护3.1.1 河道凹岸、束水河段和其它河段的河床应避免冲刷损坏河床。河床冲刷坑已影响堤防护岸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3.1.2 易冲刷河床(如粉砂河床)或特殊河段(如坝下或闸下)一经发现冲刷坑,应对其进行铺砌或抛石护底处理。3.1.3 河床铺砌和抛石处理一般应按水利工程基建程序处理,确定初步设计方案后再组织实施。3.2 河床清淤3.2.1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河床清淤计划,保证行洪排涝畅通。

13、具备条件下每年均应对河床底进行水下地形观测,及时跟踪河床淤积情况。3.2.2 河床淤积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功能和排水管口的排水,淤积的平均厚度大于设计标高50100cm的河段应按计划进行清淤。3.2.3 河床清淤应按照设计河底标高和墙前设计覆土高程进行,禁止超挖,以保证堤防护岸安全。3.2.4 进行河床清淤时,若河床为人工铺底或抛石的,应疏挖至护底顶部标高。3.2.5 河床清淤施工不属维修养护工作内容,河道主管部门应按水利工程基建程序,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办妥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严禁以河道清淤为名盗采河砂。4 河道保洁4.1 水域保洁4.1.1 河面漂浮物应达到以下控制指

14、标:1对城市建成区内河道,通常情况下,无大于等于0.5平方米的漂浮物,小于0.5平方米的零星漂浮物之间的距离应大于30米,河道沿线滩涂每10米范围内零散垃圾应少于3件。2对城市建成区外河道,河面应保持基本清洁,每1000m2水面内漂浮物控制在1.0m2以下。4.1.2 在河道上设置拦漂设施拦截漂浮物,应进行集中打捞,并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除,不允许将漂浮物排入下游河段。汛期的保洁应服从河道防汛调度要求。4.1.3 作业船只应选用无油污染、噪音低的环保型船舶,船舶设施完好,禁止船上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河道水体排放。4.1.4 河道保洁作业时间应满足如下要求:1市区河道在通常情况下,每日保洁作业时间不

15、少于10小时,其中3月至10月的作业时间为6:30至17:30,11月至次年2月的作业时间为7:00至17:00。中午时段应安排保洁船、人员轮班巡回保洁。2其他河道的保洁作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作业时间为8:00至16:00。4.1.5 其他可参照广州市城管委广州市河涌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广州市珠江保洁质量标准执行。4.2 陆域保洁4.2.1 河道管理范围内陆域应做到基本清洁,无废弃物(垃圾)、吊挂物和杂草。4.2.2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立面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广告牌、指示牌、宣传画廊、废物箱、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积尘。4.2.3 防汛通道清扫作业应在当日完成,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应保持整洁。防汛通道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表:每1000m2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类别果皮(片)纸屑塑膜(片)烟蒂(个)痰迹(处)污水(m2)其他(处)城市建成区河道4444无无其他河道66880.524.2.4 其他设施保洁:1. 废物箱完好率不低于95%;箱体周围地面应无抛洒、存留垃圾;2. 座椅、雕塑、小品应做到无破损、无明显污迹。4.2.5 其他可参照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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