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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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为了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x年内累计发生x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十)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x年内累计发生x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二条:各镇应急管理站、局各科室、执法监察大队在每季度第一个月x日前,将会议研究的失信名单及拟采取的措施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企业联

3、合惩戒企业名单。第三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联合惩戒及撤消联合惩戒企业的基本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镇应急管理站和局相关科室也可通过事故查处,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并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第五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x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x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或作出决定的相关科室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研究决定后予以移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4、: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负责做出决定的单位要在x个工作日之内向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第八条:各镇应急管理站要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各镇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第九条:各镇应急管理站、局各科室、执法监察大队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检查督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第十条:有关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参照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谢谢浏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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