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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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第4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自收到“福建商学院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福建商学院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入学资格复核无误后,正式获得学籍。入学时,新生须持“福建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所在系(院)批准,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未请假或者

2、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生本人或监护人于注册开始前,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应征入伍的高校新生,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到学校武装部

3、办理入伍相关登记后,到招生办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于当学期注册入学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4、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见福建商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因病而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同时提交医院的康复证明。 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

5、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习资格。(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凭校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在该学年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本人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系(院)负责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校或系(院)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迟注册期以两周为限,三天内(含)由系(院)审批,三天以上至两周由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四)家庭经

6、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第二章 学制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学制年限再加2年,参加创业实践的学生可延长至学制年限再加4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退学。本科学生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系(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分管校长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

7、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第五学期或第七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逾期不予办理。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第八条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1天起对学生进行考勤;(二)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实习、生产劳动、军训以及学校、系(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三)凡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证明材料(如病假单、病历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四)学生病、事假超过全学期总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第九条 学

8、校实行请假制度:(一)请假1次课(含2节或3节)以上、1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二)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系领导批准;(三)请假1周(含)以上、2周以内,经所在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四)请假2周(含)以上,须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五)考试期间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并于考试前办好缓考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六)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假,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报院系备案;(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请假,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辅导员(班主任)及院系领导批准;(八)凡离开福州的请假(包括双休日及其它节假

9、日期间),须经系(院)领导批准;(九)学生请假获准后,须到系(院)办公室备案;(十)各系(院)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及时处理。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籍登记卡,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一条 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

10、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原则上,每学期安排3-4门考试课。考试课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根据教务管理部门要求统一换算为用百分制,换算标准如下: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百分制90-100 80-89 70-7960-69 0-59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5 8575 65 55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项目报告、课堂考勤等)及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60%,期末成绩占40%

11、-70%。学年(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专业(毕业)实践(含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福建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可以申请跨校(与我校合作的院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

12、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详见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生学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凡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课程补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和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一律参加课程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修),补考和重学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相应补考成绩栏和重修成绩栏。第十七条 允许学生因病申请缓考。凡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证明,经系(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能生效。经批准因病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1/

13、5,但未达1/3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课程可参加期末考试,也可作缓考处理;因事的一般不准缓考。除特别批准的课程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学生跟随申请缓考学期相邻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安排进行考试,缓考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与原有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等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一并按照比例计入总评成绩。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和重修。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均予以记录

14、。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五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绩点第十九条 课程重新学习的相关规定。学生课程修读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应重新学习:(一)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考核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二)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为1节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或全学期缺交作业达1/3及其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予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修;(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已办理缓考手续,但缓考仍不及格者;(四)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

15、复学等原因确需补修相关课程者。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重新学习包括单独开班重新学习、跟班重新学习、自主重新学习三种方式。一门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到独立开班条件(20及20人以上)的,开设课程重新学习班(上课时数必须为原时数的50%以上),上课时间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重新学习人数无法达到独立开班条件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跟班重新学习。如因培养方案调整,下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由开课系指定一门相近课程进行重新学习。其他关于课程重新学习的相关规定,如重修学习管理、手续办理等,详见福建商学院学生课程重新学习管理规定。针对重新学习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安排一次挂科重考。第二十条 免修规定(一)免修申请对象:转学、转专业及复学的在校生。(二)免修条件: 1.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具有转入前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2.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过且成绩合格者。3.学生复学时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4.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体育保健类课(在线课程)”,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5.对于应征入伍学生的免修规定,参照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以上 已修“同一课程”指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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