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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医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医院在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物资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经济行为,所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和自有资金。第三条 医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大额资金使用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二)按照“预算控制、集体决策、积极稳妥、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三)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
2、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厉行节约,维护财经纪律。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一) 基本建设项目;(二) 固定资产购置;(三) 维修改造工程;(四) 大型设备维保:(五) 药品、卫生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六) 对外投资、捐赠;(七) 信息化建设投入;(八) 对外宣传、医疗赔偿等其他非经常性支出第五条 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确定单笔支付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为大额资金。(一)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二)3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大型设备维保、信息化建设项目;(三)1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捐赠及其他非经常性支出;第六条 大额资金支付方式限银行转账和国库集中支
3、付。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大额资金支出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报经院务会审批后列入医院年度预算,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业务应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工程、固定资产、大宗物资采购等往来款项,须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范围、比例及期限办理款项申请和结算。第十一条 严禁随意拆解单项经济业务发票金额以逃避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员及相关部门负
4、责人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完备、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财务科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手续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须经院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大额资金的支付申请和审批:(一) 资金支出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二) 1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项目。第十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应建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包含下列事项:(一) 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二) 单价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三) 10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四) 药品、卫生材料采购资金情况。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医
5、院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应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医院监察室、审计处应对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医院重大经济实行集体决策程序的;(二)未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致使医院大额资金流失的;(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医院制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