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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约定必须一致质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甲方(质权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邮 编:乙方(出质人):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传 真:邮 编: 丙方:(债务人)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传 真:邮 编: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财产,自愿为丙方(债务人) 到期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甲、乙、丙三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依据第 号 (提示:指借款合同、股权受益权或项目收益权转让
2、及回购合同等。如为增资扩股此处则为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提示:业务部依据业务类型填写“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或“回购价款”等具体内容)、违约金、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及主合同无效后就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前款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是指甲方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质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
3、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由甲乙双方配合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质登记事宜,办理质押登记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将质押财产或凭证于 年月日前交付甲方具体业务经办部门验收并占有,同时向甲方支付质押财产保管费 万元。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保险1、 向甲方移交质押财产之前,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甲方认可的险种、保险金额不少于质押财产的价值、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办妥质押财产保险,并要将该等保险持续到所担保的债务全部得到清偿为止。所有的保险单、承保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随质押财产同时移交甲方具体业务经办部门保管。2、如果发生
4、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承担3、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划入甲方指定信托财产专户。甲方可自主决定将其在任何保险单项下收到的任何赔偿款项用于修复质押财产,或作为到期清偿债务的准备金。甲方指定信托财产专户:户名:开户行:账号:4、乙方应支付所有保险费。第五条 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运输等事宜,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第六条 乙方的承诺、声明和保证:1、 【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乙方为具有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填写)。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和资格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 乙方系以享有所有权的动产出质,出质行为合法、真实,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除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外,乙方未曾在质押财产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会就质押财产设置任何其他担保。3、 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4、 出质人保证出质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出质人内部所有规章制度的规定,出质行为已经得到相关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5、 乙方没有订立任何协议(本合同除外),以出售、赠与
6、、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质押财产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6、 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乙方订立的其他任何协议。7、 乙方已按时支付所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押财产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8、 本合同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本合同设定的担保不受任何其他方的优先权的限制。9、 目前不存在任何涉及乙方或质押财产的、并将会对乙方的财务状况、质押财产的价值或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质押财产也未因任何财产保全程序而被查封或冻结。第七条 甲方承
7、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在本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按质押财产的实际损失向乙方赔偿。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第八条 质押财产移交甲方保管后,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担保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存入甲方指定信托财产专户作为履行担保义务准备金。不足部分由乙方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质押财产非因甲方保管不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
8、甲方指定信托财产专户;若甲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可要求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行使质权。质押财产非因甲方保管不善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质押财产。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质押财产,应与乙方协议在处分该质押财产后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质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信托财产专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质押财产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乙方不得处分出质的质押财产。第十条 乙、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
9、要求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兼)并、分立、股份制扩建、与外商合资(作)、拟破产、歇业、解散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四)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及电话发生变更。(五)低价、无偿转让财产。 乙、丙方发生前款第(一)项的情形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经甲方对有关新债务人或信托资金运用人及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后,乙、丙方方可实施上述行为;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乙、丙方歇业、
10、解散、破产、被撤销、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2、甲方依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主张债权时,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3、乙方收取质押财产孳息后不按照约定存入甲方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乙方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孳息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内)。所收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孳息须存入质权人信托财产专户内,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准备金。第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的,甲方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并协助乙方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质押财产为不可分物的,甲方可以就全部质押财产行使质权。全部或部分债务履行期
11、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用于清偿到期债务。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兑现后,其价款超过本合同担保范围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与乙方共同清偿。第十四条 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将在变更后的债权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主合同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币种和利率等内容作出变更并且加重乙方责任的情形除外。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需按本合同担保债权总额的 %(提示:根据法院审判实践,超过30%一般不予支持)/或按担保债权总额的日万分之 (提示:根据法院审判实践,超过万分之八一般不予支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 乙
12、方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1、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质权同时无条件转让。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3、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需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附:质押财产清单一套( 张)(提示:请业务部根据具体情况填写附件) (本页为本合同签署页,无正文)甲 方: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乙 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丙 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地点:质押财产清单 单位:台(套)、万元出质人种类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出厂年月评估值评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