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统一授信指引(暂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统一授信指引(暂行).doc(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信用社(银行)统一授信指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授信风险管理,规范统一授信标准及操作,并配合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完善信贷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统一确定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保函等表内外业务在内的最高授信额度。该额度只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的、能够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不是农村信用社必须向客户提供信用
2、支持的额度,不作为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农村信用社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第三条 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农村信用社可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在其最高授信额度内提供一定期间内可具体使用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分为单项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额度。单项授信额度是指对某一特定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对多种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经审批明确了各业务品种授信限额的,不能突破限额,不能相互混用。第四条 授信额度按使用方式分为不可循环使用和可循环使用。农村信用社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可提供不可循环单项授信额度或不可循环综合授信额度;该额度只能用于办理一定期间内一次性的授信业务
3、,不能循环使用。农村信用社仅对符合优质客户标准的客户提供可循环单项授信额度或可循环综合授信额度;该额度在一定期间内一次性授予客户、并允许客户在规定条件下循环使用。第五条 为加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各联社应将集团客户、关联客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授信。第二章 最高授信额度第六条 最高授信额度以人民币表示,有效期为一年,期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对与本社已有信贷业务往来的客户,必须评定最高授信额度;对于新发展的客户,必须在核定其最高授信额度之后才能发生信贷关系。第八条 最高授信额度的评定方法最高授信额度的评定,按先测算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基础
4、值、再综合分析相关因素的方法进行确定。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内容制定最高授信额度的评定方法。(一)最高授信额度基础值的测算最高授信额度基础值=客户所有者权益/(1-资产负债率限额)-无效资产-他行借款-其他负债-在他行的保证担保金额授信系数(上述数据的基准日为上年末,如为新客户的,基准日为上季末)资产负债率限额,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客户的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后所能接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信贷政策、经营目标、客户的行业平均水平、产品生产周期、资金周转特性及其他相关因素灵活确定资产负债率限额,可在联社全辖制定一个统一的资产负债率限额,也可按客户行业类型制定相应的资产负债率限额
5、,还可按单一客户制定适合该客户的资产负债率限额,但最高均不得超过70。无效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账龄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待摊费用挂账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龄三年以上的存货;授信系数依据客户的信用等级确定为:1、AA级以上(含AA级)的授信系数为1;2、A级的授信系数为0.9;3、B级的授信系数为0.6;4、C级及C级以下的客户,列入逐步退出的客户范围,不得进行授信,授信系数为0。根据信用社(银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暂行)(粤农信联发今年355号)所确定的微型企业信用等级,分别与上述信用等级相对应,即:优秀等级对应于AA级以上(含AA级),较好等级对应于A级,一般等级对
6、应于B级,不予评级对应于C级及C级以下。(二)在不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基础值的前提下,综合分析下列因素,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以此确定对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1、客户的偿债能力;2、客户所处行业背景、产品市场前景、宏观经济政策因素以及经营者的品德和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非财务因素;3、客户在本社的结算业务量、存款量、额度使用率以及本社从其业务中获得的收益等情况;4、预计他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5、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和经营目标;6、其他可能影响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因素。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按照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粤农信联发今年50号,以下简称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相关流程及授权等相关规
7、定,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进行评定,并填写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申报审批表(见附件)。第十条 最高授信额度的评定结果为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第三章 授信额度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以全折人民币表示,对授信项下每一具体信贷业务种类以相应币种表示,汇率采用申请日的汇率。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原则上确定为一年。额度内每笔贷款、承兑等信贷业务期限,根据客户资金周转及审批条件确定,发放日必须控制在授信期限内,到期日可超过授信期限,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业务范围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等表内外业务。第十四条 授信条件(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客户,可向农村信用社申
8、请不可循环单项授信额度或不可循环综合授信额度:1、具备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贷款条件;2、为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政策中优先支持的客户;3、资产负债率小于70%; 4、在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B级(含)以上;5、以农村信用社为主要结算银行;6、无不良信用记录,客户关键人信用记录良好;7、客户产权明晰,确定纳入客户财务报表的资产都归该客户所有;8、依法纳税,能提供完税证明;9、农村信用社要求符合的其他条件。(二)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良好的净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强,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信誉状况良好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优质客户,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
9、可循环单项授信额度或可循环综合授信额度。优质客户的具体标准由各联社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授信操作程序第十五条 授信操作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授信额度的控制与启用、授信管理和监控。第十六条 申请。客户申请授信额度,必须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农村信用社所需要的资料。第十七条 调查。调查评估岗按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贷前调查的相关程序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分析客户的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授信用途、偿债能力和意愿、发展前景、信用等级、风险状况、合作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内容,审核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是否在客户最高授信额度以内,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客户授信额度的初
10、步方案,按规定撰写客观、真实的调查报告,并连同相关资料及已审批的该客户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申报审批表提交审查核准岗。第十八条 审查。审查核准岗按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调查评估岗移交的相关资料、调查报告、客户申请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合法合规性、客户准入条件以及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需要落实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审查,作出自己的审查结论,并提交审批决策岗审批核定。第十九条 审批。审批决策岗根据审查核准岗所提交的资料,按照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是否授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等作出审批意见,并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报备等手续。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的控制与启用。授信额度获得批准后,经办社应
11、先签署有关必要的法律文件,如授信协议、授信不可撤销担保书、授信抵押合同和授信质押合同等,办妥相关担保、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并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锁定额度、期限等相关信息,授信额度即可开始启用。第五章 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第二十一条 各联社应将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控制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相互间存在产权连接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客户。该客户由集团核心客户及其能够实施控制或施以重大影响的系列成员客户组成。本指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以及在利益上具有关联关系等特征的客户。第
12、二十二条 集团客户、关联客户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指拥有50%以上股权或投票权)或者被其他企事业所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或有关联关系的;其中:1、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同等职位、职权的个人;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4、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
13、家庭成员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四)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的;(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利润等的,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相互之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股份或享有决策权的;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占用资金占净资产50%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的; 3、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须由另一方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4、一方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 (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方所控制或供应的;5、一方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
14、另一方所控制的。(六)农村信用社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 符合上款特征的企业群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农村信用社有信贷业务的,应整体被认定为农村信用社的集团客户,应对其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第二十四条 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除遵循本指引统一授信中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各联社对辖内的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各联社应根据客户的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风险过度集中。(三)预警原则。各联社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
15、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风险。第二十五条 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的测算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应以其合并财务报表为计算基础(合并报表综合反映核心客户和成员客户所形成的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按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测算其最高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如无合并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误差的,则根据会计报表合并原则,以内部抵消后的合并财务数据或按相互关联程度合理谨慎地剔除内部交易后的简单财务并表合计数作为计算基础,合理地测算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整体最高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第二十六条 集团客户主办社的确定主办社的确定,由联社按照集团客户、关联客户中贷款余额最大、首先发生信贷业务或有利于控制风险等原则协调指定主办社。第二十七条 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授信额度的分配及要求(一)在授信额度内,联社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内各成员客户的授信额度:1、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各成员客户在各经办社的分布情况;2、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各成员客户单户最高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3、各经办社对整体授信额度分配使用的建议。(二)对各成员客户单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大于对该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整体的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