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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财政厅、教育厅xx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用于公用支出的其他资金。第三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学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
2、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第四条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年度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第五条 设备购置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六条 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细化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年初要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一般按下列支出
3、顺序进行使用:(一)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三)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四)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五)其他学校公务活动所需要列支的支出。第七条 公用经费不准开支的范围: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奖金等;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第八条 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预算采购时间编制购置计划。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送交区政府采购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学校对购置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建立台帐。第九条 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和公示制
4、度。学校所有重大维修项目要呈报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所有维修项目要有合同或协议,达到规定数额的维修项目要经过政府采购。第十条 依据会计法规定,学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报帐员可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学校要坚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制度,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要建立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用支出每学期上墙公示一次。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检查,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截留、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学校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