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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设建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以全面落实铁道部与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分别签署的铁 道部 山西省政府关于山西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铁道部 陕西 省政府关于陕西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部省纪要),认 真执行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沿线各省、 区签订的土地协议或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紧紧依 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建设理念,提高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意识,积极搞好征地拆迁 工作。第二条 为规
2、范大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行为, 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 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 征地拆迁的职责分工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机制。第四条 在铁道部的统一领导下,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及时与地 方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并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具体组织各省的征地 拆迁工作。第五条 参建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积 极配合做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第六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 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
3、系,做好各 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的 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部省纪要、实施协议 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协 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铁道部决定。不得擅自处理违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 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 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七条新建大西铁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开展征地拆迁,设计单位及 时提供设计图纸并复核签认地界线,施工单位现场放线,监理单位监督检 查,由公司配合地方政府统一协调实施。各参建单位要按各自职责,积极 配合,顾全大局,服从协调,共同搞好征地拆迁工作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 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 外部环境。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八条 大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 并承担相关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部省纪要及实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并经双方认可后作为资本金入股。第九条 大西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线和站线及其配套设施 (含“四 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 以施工用地图 (含变更设计 )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的永久用地,依据施工 组织安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第十
5、条 大西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 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 除。第十一条 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土建施工单位负责 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 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第四章 征地拆迁工作的分工第十二条 大西铁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 机制。第十三条 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的管理工作及日常工 作。1负责与铁道部、国家有关部委及沿线各省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2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 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并督 促落实。3
6、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重点控制性工程先行施工用地和正 式用地申请文件的办理。4及时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 林地的申请。5参与部省纪要、实施协议以外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拆迁的商谈。6负责审定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7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第十四条 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具体负责各省 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1配合、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做好各省的 征地拆迁工作。2负责制定所辖省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向沿线县(市、区)国土、 林业、规划等主管部门提报先行用地、正式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 落实。3负责组织施工用地红
7、线图的审核,向用地所属省、市、县(区)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4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与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 地拆迁的范围、权属及数量。公司负责各省征地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对已丈 量、清点的路段,每 10 公里复核清点不少于 1 公里,凡发现与实际不符 的路段要全部重新丈量、清点,并重新进行登记。5负责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6负责协调部省纪要、实施协议以外与军事、 国道等特殊项目拆迁的 商谈。7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审核。8负责收集、汇总和编报所辖省(区)内各施工标段的各类统计报表, 按时报送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第十五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用地所
8、属有关县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公司征地拆迁办 公室向用地所属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 续。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与行政村和村民单独商谈征地、拆迁方面的事宜, 临时用地也要尽可能的依靠当地政府共同解决,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土地 纠纷。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 组织开挖界沟、 理清管段所属行 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 配合,同时完成。3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 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
9、不同 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 (建交-6 ),现 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4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 -7 ),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界区域认定,办理签 章。5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6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7详细调查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8督促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 及时按照有关移民安置内部监测 填报内容,完成有关报表,按时报送各类调查和统计报表。第十六条 参建设计单位及相关咨询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
10、合 征地拆迁工作。1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市、 县(区)行政区划汇总的分类、 分用 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2配合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 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 铁路建设项 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文物保护评估报告及国家 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3现场设计配合指挥部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4 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 并在建交 6 表中签字确 认。5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 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 更。6按变更设计程序, 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 并提交变更设计用 地图、
11、数量表,向政府国土部门提供变更设计书面依据。季度末应将征 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征拆表-8 )报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第十七条 参建的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 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1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 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工 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第五章 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第十八条 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参建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 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 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 (建交-7) 并签章;组织各方及时完成用地范 围内的拆迁建 (构 )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
12、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 它的合法建 (构)筑物实地丈量后确认,按不同产权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 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 (建交-6)并与市、县 (区)行政主管部门、村委 会、被征地拆迁人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确认。第十九条 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施工单位和市、县 (区 )主管部门 依据各方确认的(建交 -7 )、(建交-6 )表,共同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 填写征用土地数量汇总表 (征拆表-2)和拆迁建 (构)筑物数量汇总表 (征拆表-1)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报征拆办和省主管部门,作为征地拆 迁用地、拆迁补助费用确认结算的依据。第二十条 大西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勘测确定后,征地拆迁办公室应组
13、织参建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 量汇总表 (征拆表-5) 、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 (征拆表-6) 报公司筹备组征地拆迁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大西铁路建设用地批准后,征地拆迁办公室应督促施工 单位和市、区 (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 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 (构)筑物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划拨土地;划拨后 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 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对地方在铁路用地界线外 30 米以内新建一般设 施,或 150 米以内新建噪音敏感设施,施工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地方县级 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
14、理,同时抄报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 参建施工单位取弃土、 桥梁预制场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并填写取弃土及桥梁预 制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 (征拆表 -3) 。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 地,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 (土),取弃土用地 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 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 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二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 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 (土办 2002 1 号)的
15、规定,按市、 县(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移交。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公司向国土部 门申报,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第二十四条 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参 建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不 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 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 守。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市、县(区)国土 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规定办理 结案、移交手续。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提报及投资计列第二十六条 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 (市、区 )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公司征地拆迁办公 室(参建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前,暂由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代替完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 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沿线省(市)国土及 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二十八条 参建施工单位按月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共 同确认的(建交 -6 )、(建交-7 )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报征用土 地数量汇总表 (征拆表-2) 、拆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