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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专业知识】工程造价知识:要求以逾期结算的文件来结算工程价款的纠纷【学员问题】要求以逾期结算的文件来结算工程价款的纠纷?【解答】解读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视为认可的规定 、基本案情2004年3月15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承建工业园一期车间,合同价款暂估人民币1100万元,约定:建设工程在2004年12月28日验收,但未通过验收并质令整改。2005年1月20日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的工程结算书,由于该工程尚未通过验收,工程结算审价尚 在资料准备之中工程进度款已付过合同约定的比例,所以,
2、发包人必须要在承包人 整改完毕和审价结束后,才能按合同约定给付余下工程款。但是,承包人于2005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发包人以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为此,发包人在积极应诉的同时,承包人工期和质量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二、争议焦点1、承包人在工程未通过竣工合格,是否有权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2、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审核完毕,是否必然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时,什么情形可以反诉。三、主要法条1、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 结
3、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 支持。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法通则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 见,但其行为表明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 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4、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四
4、、简要评析1、建设工程竣工合格是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1)施工合同的性质(2)法律法规的规定2、逾期审核视为认可所需要的条件(1)前提条件(2)必要条件(3)充分条件3、发包人提起反诉的情形(1)诉的三要素(2)反诉的五要素(3)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二个主要理由4、107和369规章中的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规定的分析(1)107369号文的阶位(2)107369号文中的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规定(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总结五、律师建议1、发包人尽量避免作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约定;2、承包人要善于利用107或369规章;3、律师约定该条款应明确内容与后果;4、造价工程师应当注意施工承包合同中是否有此规定,若有,应注意审限。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 通、指正。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 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事实表明,习惯左右了成败,习惯改变人的一生。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对学习很难做到学而不厌, 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坚持。希望大家坚持到底,现在需要沉淀下来,相信 将来会有更多更大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