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管理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 管理,规范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行为 ,推动海洋环境监测与 评价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具有法人资格的海洋环境监 测单位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第三条 经本办法所规定的考评(含考试和考核认定) 合格,获得《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 的人员,方可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第四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分 为 A 、B、C、D 四个等级, A 级为最高等级第五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试实 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 每年举行 2 次第二章 考评管理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设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海洋环 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评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第七条 考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和发布《海洋环境监 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试大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盗用考评办公室的名义编写、出版与考评有关的考试用书 和复习资料。
第八条 考评办公室统筹规划相关培训工作承担海洋 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 具备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师资等条件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 章和制度,遵守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 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 5 年内不得参加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试第三章 考试报名第十条 考试报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 组织,并将报名材料提交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审查合格 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十一条 凡职业行为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 申请参加 A 级考试:(一)初中、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 价或相关工作 15 年以上;(二)取得大专或本科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或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三)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8 年以上;(四)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 工作 5 年以上第十二条 凡职业行为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 申请参加 B 级考试:(一)初中、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 价或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二)取得大专或本科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或相关工作 6 年以上;(三)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 工作 4 年以上;(四)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 工作 2 年以上。
第十三条 凡职业行为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 申请参加 C 级考试:(一)初中、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 价或相关工作 8 年以上;(二)取得大专或本科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或相关工作 3 年以上;(三)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 工作 2 年以上;(四)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 工作 1 年以上第十四条 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 作,且试用期满,可申请参加 D 级考试第十五条 在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中取得显 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高一级证书等级考试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 考试内容第十六条 考试设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含实验操作)、 案例分析等三个科目基础知识科目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海洋 科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科目内容分为物理海洋、海洋地质、遥感与地 理信息系统、海洋化学、海洋生物、放射化学等 6 个专业领 域各专业领域划分若干专业类别,具体划分办法另行规定案例分析科目内容包括案例综合评价和监测方案设计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等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次可 报考多个专业类别第十八条 A 级、 B 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专 业知识、案例分析。
C 级、 D 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 专业知识第十九条 基础知识、案例分析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 式专业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答与实验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第五章 考评方法第二十条 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案例分析等三个科目 考试成绩均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二十一条 考评办公室依据考试成绩,颁发相应级别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第二十二条 参加 A 级证书考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 及案例分析等三个科目考试成绩均为甲级的,颁发 A 级证书参加 B 级证书考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案例分析等 三个科目中有两个科目成绩为甲级,一个科目成绩为乙级及 以上的,颁发 B 级证书参加 C 级证书考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成绩为乙级及 以上的,颁发 C 级证书参加 D 级证书考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为丙 级及以上的,颁发 D 级证书考试成绩未达到申请等级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成绩颁发 相应等级证书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等级考试,报考多个专业类别 的,其专业知识成绩等级取决于所报专业类别考试成绩中的 最高等级考试成绩为丙级及以上的专业类别均标注在等级 证书上第二十四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
参加等级考试人 员,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达到相 应等级要求,方可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第二十五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人员在取得《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后,可在证书有 效期内增补专业类别,每次增补专业类别的数量不受限制, 但不能改变证书等级第二十六条 证书晋级需重新参加等级考试,合格后, 领取新等级证书,并将原等级证书交回考评办公室第六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七条 各等级证书持有人须在证书等级及标注 的专业类别范围内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一) D 级证书持有人,可负责证书标注成绩为丙级及 以上专业类别的海洋环境样品(信息)采集、检测分析工作, 成绩为甲级专业类别的数据审核工作二) C 级证书持有人,除可从事 D 级证书规定工作外, 还可负责证书标注成绩为甲级专业类别内海洋环境监测与 评价产品的编制,可参与省级以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 海洋环境评价项目三) B 级证书持有人,除可从事 C 级证书规定工作外, 还可参与海洋环境公报(信息)编制和省级及以上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可负责省级以下海洋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
四) A 级证书持有人,除可从事 B 级证书规定工作外, 还可负责各类海洋环境公报(信息)编制和省级以上海洋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负责省级及以上海洋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第二十八条 持有《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等级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以其单位的名义接受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委托业务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 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三)对完成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承担相应 责任四)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七章 证书注册第二十九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 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管理机构为考评办公室海 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等级证书并在注册管 理机构注册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第三十条 证书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持证者应在有效期 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注册,逾期一个月不予办理证书基本信 息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 60 日内向考评办公室申请变 更注册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职业行为良好;(二)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并通过所在单位的业绩考核;第三十二条 申请注册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申请表》 (附件);(二)《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 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2 张;(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在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 处分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 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三至十二个月:(一)有效期满未申请注册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等级证书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变更注册后仍使用原等级证书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四)超出注册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从事海洋环境监 测与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五)在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评办公室予以注销 证书:(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注册的;(三)有效期内,脱离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及相 关业务工作岗位 3 年及以上的;(四)获取《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 书》后, 1 年内未申请注册的;(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 术人员等级证书》的;(六)受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 因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中第五至六款情 形予以注销登记者,自注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海 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考试第三十七条 考评办公室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注册人 员的情况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对长期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具 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海 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考核认定办法 另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 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 法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第四^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附件:《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注册 申 请表单位姓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级证书编号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国家海洋局制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 申请表封面应由申请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 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2、本申请表中的 “注册期内 ”是指上次注册(或再次注 册)至本次再次注册之间。
3、“ 注册期内主要业绩及奖惩情况 ”填写申请人在注册期 内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4、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姓名性别照片出生年月民族职称/职务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编号健康状况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子邮件聘用 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申请注册情况1.初次注册2. Q再次注册3. □£书等级变更初次注册 专业类别再次注册 专业类别1.环增补专业类别2.普补专业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