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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东莞市。公司监理部文件 项目重大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一、为提高员工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强项目风险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工程或行为为现场监理重大风险源: 1.重大质量风险分项工程(见附表1)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见附表2)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见附表3)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行政处罚主要项目(见附表4) 三、项目监理部是风险防范管理责任主体,总监是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项目监理部接受监理任务后,总监和总监代表应组织监理人员充分熟悉工程各方面情况,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提示
2、的重大风险源内容,认真识别风险,找出本工程所面临的及潜在的重大风险,并将相关风险源内容汇总成工程重大风险源汇总表。 2.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本制度附表1附表4,连同工程重大风险源汇总表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公司监务工作部,进行风险申报备案。 3.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必须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重大质量风险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专项方案,不得搞形式走过场。 4.对列出的本工程风险工程,总监必须组织专业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总监应进行严格审核,做到合理可行。并及时报公司总工室审批。 5.项目监理部必须按照公司监务工作部核准的本工程的风险项目和总工室审核批准
3、的监理实施则实施风险控制,明确具体实施者和责任人。并将公司核准的工程重大风险源汇总表张贴于工地监理信息栏内。 6.在所列风险项目施工前,项目监理部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监理交底或召开专题监理交底会议,交底通知单及回复单、专题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 7.项目监理人员应对风险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控制,加强检查力度和旁站管理,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旁站记录。 8.总监、总监代表应每天检查防范重大风险措施的落实情况,要亲自查现场、查资料,不得只听取汇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于工作日记。 9.总监、总监代表必须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新的重大风险,并及时进行评估,制定相应措施。 10.各项目监理部应对本工程易发多发事
4、故的重大风险工程单独制定应急预案,或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写明应急措施,并报公司总工室审核。一旦发生事件,项目监理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四、公司监理和技术部是公司风险防范督促、检查、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公司监理部须对项目监理部申报的重大风险工程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出示审核意见,核定该工程的重大风险项目,交项目监理部组织实施。 2技术部须对项目监理部提交的重大风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3.区域经理对各项目监理部分工负责管理,定期听取项目监理部对重大风险工程控制情况汇报。在巡视检查和公司季度大检查中,必须对项目重
5、大风险工程实行重点检查,并详细记录 2 检查情况。 4.公司季度检查组对各项目监理部分工负责管理,定期听取项目重大风险工程实行重点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5.对项目监理部发生风险失控,如发生事故、受到行政主和部门处罚、扣分等事件,公司监理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向各项目监理部通报,防止在其他工地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五、因工作失误,以致风险失控,发生事件,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据情对责任人处100 -500元罚款。 1)总监或总监代表未按要求填写本制度附表1 附表4,按时汇总成工程重大风险源汇总表报公司监务工作部,进行重大风险申报备案的;
6、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重大质量风险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或审核不认真的; 3)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未对有关重大质量风险工程和危险性较大部分分项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4)项目监理部未对重大风险工程施工进行书面监理交底或召开专题监理交底会议,或无交底通知单及回复单、专题会议纪要的; 5)监理人员无重大风险项目施工检查记录或旁站记录的; 6)总监或总监代表未按制定的防范重大风险的内容对本工程进行检查,或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或无检查记录的; 7)公司管理层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监务工作部负责人在巡视检查或季度检查中未按各项目监理部制定的防范重大风险的内容进行检查,或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或无检查无记录的; 8)项目监理部汇报情况,公司管理层人员不及时对问题进行回复与处理的; 9)公司监理部经理对项目监理部发生的风险失控和风险事件,未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向各项目监理部通报,以致在其他工地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 10)公司管理层对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新文件、新规定,未及时制定相应的防止新风险措施。 2. 由于风险失控,公司发生需监理赔偿事件,按公司损失额的20%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管理层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本制度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