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精简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精简版)(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王_住所:_市_街道身份证号码:_ 电话:_ 委托代理人:钱_ 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年3月3日,约定20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2016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2、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 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
3、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 要求 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
4、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市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 二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张_,男,汉族,19_年
5、_月_日出生,住_市_区_路_号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男,汉族,19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区_路_号_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辩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复利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
6、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法通则意见第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
7、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从2016年元月22日答辩人出具欠条至20_年4月26日被答辨认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四、被答辩人所持的 壹万捌仟贰佰元 欠条系其涂改添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是 壹万陆仟贰佰元 的欠条而非 壹万捌仟贰佰元 的欠条。被答辩人所持的 壹万捌仟贰佰元 的欠条系其私自添加后形成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 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
8、益。 此致 _市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 二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郑某,女,19_年_月_日生,汉族,住_县_镇_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_,_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_,男,19_年_月_日生,汉族,住_县_镇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