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21887187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63.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第二章 使

2、用安全管理第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二)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第七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

3、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四)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五)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六)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七)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八)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九)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按照规定报告锅炉

4、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一)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十二)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第九条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

5、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第十二条 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第十三条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

6、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建立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岗位责任制;(二)巡回检查制度;(三)交接班制度;(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五)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六)水(介)质管理制度;(七)安全管理制度;(八)节能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至少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一)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二)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三)交接班记录;(四)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五)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检查记录;(六)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八)自行检查记录;(九)能耗状况记录

7、;(十)锅炉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一)使用电站锅炉的;(二)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锅炉的;(三)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四)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 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五)使用锅炉的总数量(不计D级锅炉的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注-2)。注-1:热水锅炉按、

8、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换算。注-2: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第十七条 D级锅炉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锅炉的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注-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注-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

9、商场、候诊(车、机)室、儿童活动中心等。第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外情形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第二十条 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锅炉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操作和水处理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

10、、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作出记录。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

11、污调整;(十)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 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

12、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第二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规定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二)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三)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四)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五)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定期检查报告;(六)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七)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及日

13、常维护保养记录;(八)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九)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十)电站锅炉安装资料档案中还应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第二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

14、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锅炉。第二十九条 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第三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每两年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三十二条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

15、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三)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四)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八)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目录;(九)锅炉作业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证件编号、作业项目代号、有效日期)。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五条符合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文学/艺术/历史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