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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服务公司与服务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乙方:(校车服务公司)一、甲方责任1. 指派专人参与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与乙方对接。2. 会同乙方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3. 建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 做好学生在学校校园内或校门附近上下车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候车学生的安全。4. 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校车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处理工作。5.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要求学生遵守乘车秩序,严禁干扰校车驾
2、驶人工作。6. 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资料, 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档案, 实现一车一档。二、乙方责任1.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校车出车前的安全技术条件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及时停运,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用于接送学生。 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超出有效期前应及时重新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2. 保证校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配备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和按照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3. 加强对校车驾
3、驶人的管理, 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督促校车驾驶人强化安全意识, 遵守交通规则和校车驾驶要求,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逆向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督促组织校车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配合甲方组织开展校车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校车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记载的驾驶人一致。 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 确保驾驶人身体健康良好。4. 保证提供服务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主动向甲方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条件的有关证件、资料。乙方因提供变造、伪造证件、资料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5. 校车运载学生, 应
4、当按照校车标牌载明的线路行驶, 遇有交通管制、 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时,应另选择安全的线路并告知甲方。若需变更行驶线路,应重新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6. 遇校车接送学生期间发生故障或道路交通事故的, 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及时进行处置, 安全转运学生, 并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7.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车标牌和校车标志灯。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 不得使用校车标牌、 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 乙方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8. 本责任书所载校车因故不能接送学生时, 乙方应调配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三、如在本责任书有效期内, 乙方提供的校车或驾驶人出现不符合本责任书规定的情况时, 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告并终止乙方接送学生服务。四、本责任书一车一签,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五、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每学期签订一次。本责任书有效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