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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 篇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某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贤伟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81506299 被申请人:李某 住所:广西南宁青秀区* 请求事项 申请依法撤销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7)*号 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李某与深圳某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南湾仲裁庭审理作出了裁决。根据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的是员工应聘时首先要填写的一种文件.表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应
2、聘者填写,经过单位面试考核后,”到职日期”“基本薪金”“人事部审核”“部门意见”“核准”等部分内容理应由用人单位填写.庭审中,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也确认了”个人信息”部分的真实性。而仲裁庭却因为申请人对应由单位填写的部分不确认而否定了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此为适用法律错误之一。 2 、仲裁中申请人李某(本案的被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4000元/月。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了该员工2017年10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工资表中明确写着”应发工资”为1500元,实发工资为”1400”。申请人李某也确认了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仲裁庭却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17年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表
3、,而这二个月的工资是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李某,被申请人没有制作工资表,所以提供不出。而仲裁庭就采用了李某的”说法”没有采用双方都确认的”2017年10月份的工资表”。关于李某工资的真实情况是:作为业务员,李某的工资由多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1500元,岗位津贴,浮动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是根据完成的业务量决定的.这也是业务员这一职务工资构成的通常做法.只不过被申请人作为法人刚成立,财务制度不建全,8月9月二个月发工资没有制作工资表而是直接发了现金。退一步说,仲裁庭不采信被申请人的这些”说法”那也不应该采信申请人的那些说法。因为双方都确认了”2017年10月份的工资表”的真实有效,仲裁庭应该
4、采信此份证据。此为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二。 3、关于被申请人李某的加班工资,仲裁庭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 业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职业考勤的特殊,申请人的作法是:业务员上班时到公司打卡,然后出去跑业务。下班时不用回公司打卡。被申请人也当庭确认了上班打卡这一事实。但仲裁庭认为没有下班打卡的记录,因此就存在加班。这在逻辑上 是说不通的,在法律上更站不住脚:仲裁庭发的举证通知上明确写着: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举证。而在仲裁中,被申请人李某并没有就加班事实举证。 综上所述,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
5、院裁定撤销裁决。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二:撤回仲裁申请书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日出生,住 省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17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
6、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7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
7、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7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a href=“/gouzuowen/” target=“_blank” 狗窒睿?挥凶
8、苁?8?莞帽砀?静荒芡扑愠鍪欠穹帕苏?榈募影喾选8梅菝飨副碛肷昵肴颂峁墓史疟聿廾?苤?8?菡庖槐砀裰俨猛徊尚派昵肴颂峁墓史疟砻挥腥魏蔚览怼?/p (2) 该份证据为“2017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17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17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 2 月日 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