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火灾隐患整改机制(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火灾隐患整改机制 一、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对下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9、违反安全操作规章进行 、选用未取得
2、相应资质证的施工、检修分包商从事工程施工的; 、在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或现场存在重大风险情况下,强令员工作业的; 、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有限空间和爆破等特殊场所没有安全措施也没按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而擅自作业 ; 、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车辆的; 、车辆严重超员、超载、混装行驶的;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办理动火票动用明火的;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高压带电场所没有办理操作票擅自作业的; 、严重违章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隐患排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单位的隐患排查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隐患排查管理人或者隐患排查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三、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根据各部门所分担的责任区,进行责任划分,保障安全生产。不能确保安全生产,随时可能引发事故或者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人或者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