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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2011-01-25 11:35:48 来源: 接收回传 点击数: 139 摘 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不仅仅只着眼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还应当对我国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进行学习,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笔者主要从法家思想的起源及其效用对法家思想在现代社会法律建设中所能起到的作用以及其价值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家思想;起源;思想体系;现代价值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的是中西方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但目前,我们好像更多地着眼于西方法治型的法律文化传统,而对于我们本国的一些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却不够重视,其原因非常简单,很
2、多人认为中国具有的是悠久的人治型的法律传统,它对于我国的现代法治之路似乎只能起到阻碍的作用,而没有可取之处。诚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确有着许多消极因素,如:法自君出、权大于法、重刑轻民等等,但“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不需要条件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所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也会对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儒法两家的思想,这些思想时至今日仍具有深远的影响。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派,其理论内容丰富,但其中最精彩的莫过于法治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
3、到、申不害;末的韩非、李斯等。 在当时,虽然秦朝的快速灭亡证明了法家治国思想的失败,但其创造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一直沿用到了清代。可以说,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文明。 时至今日,我们选择了一条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当然,我们所追求的“依法治国”同法家当时所提倡的“以法治国”不可同日而语,甚至在内涵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但学习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其合理成分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有借鉴意义。本文仅就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做出浅析。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 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一直是一个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们探究不止的问题。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当时主要依靠的是两
4、项权利原则:“礼”和“刑”。 “礼”主要是针对贵族的,“刑”则主要是针对普通百姓的,这里的刑并不是近代英语词汇中著名的术语rule of law 。在西周封建社会,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与普通百姓没有直接关系,而与百姓打交道的人,则是一些下级诸侯和小贵族。诸侯国之间的交往称为“礼”,而贵族依靠“刑”迫使庶民服从。到了东周时期,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大国之间侵略,兼并;这在春秋五霸、战国七雄之中可以得到印证。各国首领都想在弱肉强食的残酷竞争中保存自己的国家,强大国家军事、政治、经济实力,强化国家的统治,就需要中央集权。 面
5、对这样的形势,儒家、道家、墨家等各派都力图解决君王所面对的各种问题,可是这些思想都过于理想化,不切合实际。各国君王爱听的不是怎样谋求民众的安居乐业,而是如何解决当时严峻的形势。就这样,一班“方术之士”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有一些人为他们鼓吹的统治方略提供理论依据,这就构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张。有一种对法家的误解,认为他们主张法学,其实,法家主张组织领导极权主义的理论和方法。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主张在政治与治国方术之中,“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
6、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也就成为了法家思想的起源。 二、法家思想的思想体系 从某种角度甚至可以说,法家的历史哲学观相对于其他哲学流派完全是一种全新、革命的观点。儒家、墨家、道家三家虽然思想主张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点: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在过去,而不在将来。自古代的“黄金时代”以来,历史在逐渐退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回到古代。这就是三家的“历史退化观”。三家的这种观念,来源于中国依循过去经验的传统思维方式。 中国人大多是农民,而农民通常被耕种的土地所束缚,很少外出。农民种地,按时令变化耕耘种地
7、,只需凭借过去经验,遇到新事,就想过去有什么样的经验可以依循。孔子喜欢援引古代权威周文王和周公来支持自己的学说,这对后世韩愈等许多哲学家有较大的影响。墨子与儒家争辩,援引比周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为能凌驾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尧舜,传说中比夏禹更古老的圣王。道家为能胜过儒家和墨家,请出伏曦、神农等三皇五帝比尧舜更早几百年。 可见,法家往往出于理官,他们为救时弊,在当时最重视法律,并且对法律最有研究,在政治上也最有作为,是一个注重政治实践的学派。法家是先秦各哲学流派中最后出现的一派,本人认为也是思想最为先进的一派。他们认为,每一个时代的变化都有其不得不变化的原因,因此只能现实地对待当今世界。古
8、代的人民比较淳朴,只是当时物质条件的低下所造成的,古代人民的品德未必普遍高于当代人民。韩非子曾对守株待兔的故事做了评价: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商鞅也提过:“世事变而行道异也。”这些思想在当时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家的主要有三大思想:人性论,“缘法而
9、治”论,赏罚论,这构成了法家思想的主要体系。 (一)人性论 法家认为,“好利而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是人的本质属性,这也是法家主张刑治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法家认为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质属性客观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 管子曾经说过:“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商君书中也多次提到人性,商鞅也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好利恶害”的人性学说,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纯粹的
10、利害关系,就连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如丈夫对待妻子,是“爱则亲,不爱则疏”,不存在“骨肉之恩”。就连骨肉至亲的父子,父女之间也是“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在君民、君臣关系上,更是如此,“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 法家认为,人人都好利而恶害,社会上每个人都在追逐名利,所以要使臣民服从君主的统治,法家认为靠怀柔的礼治手段是达不到的,只能重刑,以此来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正因为人性好恶,所以才有治民的可能,而治民的手段无论是设赏还是立罚,都必须得有一定的标准和根据。于是,制定法,缘法而治是治国之
11、根本。“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正因为人性好恶,所以才有治民的可能,并且要设赏立罚,对顺应君主意愿的事予以奖赏,反之,则采用重刑,故“好利恶害”的人性学说也是赏罚并用的理论基础。唯有如此,才是真正的治国之道。 (二)“缘法而治”论 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以法为本,必须制定出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家认为“以法为本”是治国平天下的“法宝”,“领其国者,不可须臾忘于法”,韩非也曾经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调“当时而立法”,“法与时移,禁与能变”
12、。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革新“为国以礼”的“礼治”,合乎特定条件下的民情,顺应民意来制定法律,“随时而来,因俗而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法家的法治思想并非一套空洞的理论,而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式和途径: 1、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2、依法办事 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
13、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3、刑无等级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14、“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4、保持法律稳定 “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战国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三)赏罚论 因为法家是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道德教化是无济于事的,统治者只有针对这种人性,以法律规定设赏立罚才会有
15、效。因而商鞅认为“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 1、“信赏必罚”。 这是指根据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必罚,实际的赏罚一定要和法定的赏罚一致,符合赏罚的标准和刑罚的等级,赏罚公平,不论亲疏贵贱,一视同仁,做到“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唯有如此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 商鞅认为,只有厚赏才能取信于民。因此,他主张“赏厚而信”,凡“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由此可见商鞅赏赐之厚。在此基础上,商鞅更侧重于“重刑”,他认为通过“重刑”可以达到最高的法治理想,即:“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 3.“刑多赏少”。 虽然从规格上而言,法家主张“厚赏重罚”但在地位上,则是以刑为主,以赏为辅;在数量上则表现为“刑多赏少”,主张“刑九赏一”,“轻罪重刑”,韩非子认为唯有如此,才能杀一儆百,扩大影响力。并且只有采取“轻罪重罚”、“刑九赏一”,才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