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2)(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授权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2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组织职责5第三章 授权依据6第四章 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7第五章 授权程序9第一节 直接授权程序9第二节 转授权程序9第六章 授权期限、调整与终止10第七章 罚则12第八章 附则13附件:13附件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书(直接授权)14附件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转授权)15附件3.授权审查审批意见表171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授权,是指本行董事会对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董事长、总行行长进行的授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根据本行董事会的授权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授权人对总行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所辖下级业务部门、机构和岗位)、经营机构负责人(包括分支行、二级支行、营销中心及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的授权。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基本制度和相应权限,对总行行长、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所辖
3、下级业务部门、机构和岗位)、经营机构负责人(包括分支行、二级支行、营销中心及其他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从事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所规定的权限。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授权,是指授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基本制度和相应权限,对总行行长、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所辖下级业务部门、机构和岗位)、经营机构负责人(包括分支行、二级支行、营销中心及其他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授权。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含符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所规定要求的代为履职人员和处于筹建期的新增分支机构
4、临时负责人。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书,是指本行制作并由授权人签发,向受权人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第八条 授权管理原则:(一) 有限授权。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受权人实行有限授权;(二) 区别授权。根据市场环境、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人员素质等,实行区别授权;(三) 严格监控。总行职能部门、授权人应对受权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四) 及时调整。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管理能力、授权相关制度执行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授权;(五) 权责一致。受权人承担与所接受授权相一致的管理责任。若其行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受权人
5、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 受权人休假或请假期间,替代人的权限按照本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和轮岗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处理;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除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包括分支行、二级支行、营销中心及其他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外,其他受权人的替代人可以行使受权人的权限。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直接授权事项的审议。第十一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直接授权事项进行审核,并提请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书(直接授权)(附件1)的制作、直接授权事项的初审、授权书(直接授权)的备案、授权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6、。第十三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转授权需求的汇总、审核,授权书(转授权)(附件2)的报签,授权书(转授权)的备案、转授权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职能部门按照分管业务条线对授权工作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 负责本部门主管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需求的统计、报送;(二) 负责本部门授权需求的统计、报送;本部门授权书的签发及备案;(三) 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条线涉及经营机构基本授权需求的统计、报送,特别授权需求的审核;(四) 提供授权等级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五) 对分管业务条线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 董事会内审办公室负责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7、查,对授权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合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第十六条 各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行行长授权需求的统计、报送,分行内部转授权书的签发、提交合规部备案。第三章 授权依据第十七条 本行授权根据辖属关系,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逐级进行,并实行动态调整。若有必要,本行董事会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直接授权。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本行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主要人员素质和业绩、风险管理能力,经济环境等情况,对受权人进行直接授权,并对授权事项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九条 授权人可以根据经营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经营机构的经
8、营规模、资产质量、主要人员素质,经营机构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环境等情况对经营机构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并对授权事项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经营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转授权。第二十条 授权人可以根据总行职能部门的职能、主要负责人的素质,管理能力等情况,对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并对授权事项及内容实行动态调整。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按照上述情况进行转授权。第四章 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第二十一条 根据授权的内容,本行授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根据授权的形式,本行授权分为直接授权、转授权。第二十三条 本行授权除以制度形式规定外应采取授权书的形式。第二十四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
9、内容:(一) 授权人全称和职务;(二) 受权人全称和职务;(三) 授权书编号;(四) 授权内容和权限;(五) 授权期限;(六) 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签发特别授权书,也可采用批复形式。第二十六条 对特别授权申请,授权人根据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议或审批。第二十七条 权限不明确时,职能部门、经营机构或相关人员应向授权人书面请示,并取得授权人明确授权或批准。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行书面形式下发的制度、文件具有授权书效力。(一) 在规章制度中对相关岗位进行授权时;(二) 以文件形式明确替代关系和替代期限,并确定替代人代为行使授权的范围时;(三) 以
10、文件形式确定涉及范围较大的授权调整时。第二十九条 授权范围(一)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1 资金组织管理权限;2 资金计划管理权限;3 信贷管理权限;4 结算业务管理权限;5 财务管理权限;6 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7 代理业务管理权限;8 银行卡业务管理权限;9 资产损失管理权限;10 机构、人事管理权限;11 法律事务管理权限;12 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13 其他经营管理权限。(二)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1 创新业务权限;2 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第五章 授权程序第一节 直接授权程序第三十条 基本授权(一) 总行职能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制度规定、经营管理政策的要求、客户需求、同
11、业竞争等因素,提出授权建议;(二) 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汇总授权建议,形成授权方案草案;(三) 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将基本授权方案草案报送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制作并组织签署授权书。第三十一条 特别授权(一) 经营机构需要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的,由经营机构提出特别授权申请,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对特别授权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送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制作授权书并组织签署;(二) 总行职能部门需要进行特别授权的,提出特别授权申请,报送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审定,董事会通过后,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制作授权书并组织签署;(三) 董事长
12、、行长需要进行特别授权的,报送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制作授权书并组织签署;(四) 其他相关人员需要进行特别授权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经营机构特别授权的程序进行。第二节 转授权程序第三十二条 基本授权(一) 总行职能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提供授权等级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并提出分管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授权建议;(二) 合规部根据总行职能部门提供的授权等级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对经营机构负责人进行评价,作为确定授权权限的依据;(三) 合规部根据授权建议和授权等级评价等情况,形成基本授权方案草案;(四) 合规部将基本授权方案草
13、案报分管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行长审定后,统一制作基本授权书并组织签署;(五) 总行职能部门根据分管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制作本部门的转授权书并组织签署,报合规部备案;(六) 经营机构负责人可根据相关制度和授权书的规定,将部分权限转授权给本机构其他人员,并报合规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特别授权(一) 经营机构需要特别授权的,由经营机构提出特别授权申请,总行职能部门对特别授权申请出具意见后,由合规部审查,并形成授权书草案,报送分管副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行长审定;(二) 总行职能部门需要特别授权的,直接提出特别授权申请,由合规部审查后,形成授权书草案,报送分管副行长
1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行长审定。第六章 授权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三十四条 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每年年初调整一次。第三十五条 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授权人权限有效期。第三十六条 授权的调整(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人可对原授权进行调整:1 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2 受权人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3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4 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5 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二) 经营机构及总行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受权人违反授权书和本办法的要求使用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派人调查核实(内外部检查已经查明的事实除外);如认为确需
15、新增授权或调整授权的,提出书面意见,交授权人决定。(三) 直接授权的新增及调整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最终提请董事会审议;转授权的新增及调整由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室会签后,提请分管副行长审核,总行行长批准。直接授权新增及调整事项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备案;转授权的新增及调整事项由合规部备案。第三十七条 授权的终止(一) 如发生以下情况,原基本授权终止:1 授权有效期限届满;2 授权权限被撤销;3 受权人职务被撤销;4 在授权有效期间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的,自变更后的授权生效之日,原授权终止;5 在授权有效期间内,制作新的授权书取代原有的授权书时,自新授权生效之日,原授权终止;6 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二) 如发生以下情况,原特别授权终止:1 授权事务完成;2 授权有效期届满;3 授权权限被撤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