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用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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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第二章 雇用政策1.基本雇佣政策1.1录用标准员 工 的 录 用 以 公 司 实 际 需 要 为 前 提,以 申 请 人 的 能 力 、经 验 、 专 业 知 识 、 个 性 为 基 础, 寻 求 和 挑 选 最 佳 素 质 的 员 工 。 员 工 升 职 也 同 样 优 先 从 公 司 内 部 考 虑 , 员 工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表 现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1.2 录用程序员 工 的 录 用,依 照 用人 部 门 申 请,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批 准,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甄 选,使 用 部 门 考 核 的 录 用 程 序 进 行 。 用 人 部 门 应

2、先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人 力 资 源 ,在 内 部 无 法 调 节 的 情 况 下,才 按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申 请 增 添 人 员 , 在 相 同 的 条 件 下 , 内 部 员 工 应 享 有优 先 权。公 司 对 某 些 重 要 职 位 ,如 管 理 人 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销 售 人 员 等 ,在 面 试 以 外 ,还 进 行 背 景 资 料 的核 实 。 公 司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亲 戚 、 夫 妻 、 情 侣 相 互 引 荐 入 公 司 并 以 不 涉 及 利 益 关 系 为 前 提。2.背景调查人 力 资 源 部 在 确 定 候 选 人 后

3、,将 通 过 电 话 、 公 函 等 方 式 , 进 行 各 项 背 景 资 料 的 核 实 。 在 资 料 核 实 的 报 告 中 ,人 力 资 源 部 会 提 供 用 人 部 门 有 关 的 意 见 ;若 发 生 在 核 实 中 有 不 符 实 情 的 部 分 ,人 力 资 源 部 将 建 议 用 人 部 门 重 新 考 虑 录 用 人 选 ;当 员 工 被 发 现 在 提 供 给 公司 的 有 关 信 息 中 有 不 真实 的 内 容 ,即 使 该 员 工 已 被 录 用或已 过 试 用期 ,同 样 也 可 被 立 即 辞 退 ,且 无 任 何 补 偿。3.体格检查公 司 认 识 到 我

4、 们 有 保 障 每 一 个 员 工 健 康 的 义 务 ,公 司 不 愿 意 指 派 员 工 从 事 其 生 理 上 也 许 无 法 胜 任 的 工 作 ,也 不 希 望 员 工 从 事 危 害 其 健 康 或 另 一 员 工 健 康 的 工 作 。 因 此 ,在 雇 佣 关 系 确 立 前 ( 入 职 前 ), 每 一 个 员 工 必 须 在 公 司 指 定 的 医 院 检 查 身 体 , 取 得 健 康 合 格 证 明,方 可 被 正 式 录 用 。 公 司 保 留 要 求 任 何 员 工 在 任 何 时 间 接 受 体 检 的 权 利 。 凡 发 现 有 传 染 病 或 其 它 不 适

5、 应 工 作 的 疾 病 者,公 司 将 酌 情 调 整 患 者 工 种 或 予 以 解 聘,以 确 保 其 它 员 工 的 身 体 健 康 。体 检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凭 单 报 销。 4.入职证明新 聘 员 工 须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失 业 证 或 有 效 的 离 职 证 明、 劳动 手 册 及 政 府 规 定 的 其 他 证明 方 可 办 理 正 式 入 职 手 续 。 根 据 国 家 劳 动 法规,员 工 若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 资 料 ,公 司不 应 办 理 聘 用 手 续,同 时 可 能 导 致 各 项 保 险 和 福 利 不 能 及时 缴 付。

6、对 此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同 时 保 留 随 时 解 聘 的 权 利,而 不 需 作 出 任 何 赔 偿。5.员工合同/协议员 工 合 同 /协议 是 约 束 员 工 和 公 司 双 方 的 具 有 法 律 效力 的 文 件 ,在 签 订 合 同/协议 之 前 , 务 必 详 尽 了 解合 同/协议 的 情 况 ,任 何 有 必 要 预 先 约 定 的 内 容 , 都 应 记 录 在 合 同/协议中 ,然 後 签 字 确 认 ,同 意 履 行 所 述 的 责 任 。所 有 员 工 均 需 与 公 司 签 订 雇 员 协 议。员 工 除 了 签 订 雇 员 协 议 外 ,

7、还 须 与 公 司 指 定 的 外 国 企 业 服 务 公 司 签 订 正 式 的 劳 动 合 同 。 6.试用期新 录 用 的 员 工 必 须 有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三至 六 个 月 。公 司 寻 求 能 与 他 人 协 调 地 工 作 及 能 有 效 地 工 作 及 完 成 指 定任 务 的 人 员 为 正 式 员 工 。为 确 定 新 的 工 作 关 系 能 否 令 双 方 满 意,试 用 期 满 前 ,您 的 主 管 会 对 您 的 工 作 作 出 评 估 , 如 果 您 工 作 良 好 , 满 足 录 用 条 件 ,又 无 受 纪 律 处 分 记 录 , 您 将 成 为 本

8、公 司 的 正 式 员 工 。如 果 您 工 作 表 现 不 佳 ,公 司 可 随 时 终 止 雇 佣 您 ,您 除 了 获 得 实 际 所 得 工 资 外 , 无 权 得 到 任 何 作 为 对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而 作 的 补 偿。 如 您 在 试 用 期 内 感 到 公 司 对 您 不 合 适 ,您 可 以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辞 职。7.工作时间每 天 工 作 八 ( 8 ) 小 时 , 不 包 括 用 餐 时 间 。 每 周 工 作 五 天 , 特 殊 工 种 的 工 作 时 间 由 公 司 另 行 安 排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每 周 40 小 时。原 则 上

9、上 下 班 时 间 为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7:30 ( 不 包 括 上 下 班 路 程 所 花 时 间 )。 中 午 11:15 至 12:15为 员 工 用 膳 时 间 。 8.休息日每 星 期 周 六 、周 日 为 休 息 时 间 。9.加班公 司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要 求 员 工 加 班 , 员 工 必 须 按 时 、按 质 地 完 成 加 班 任 务 ,但 公 司 不 鼓 励加 班 , 任 何 加 班 需 获 批 准 。 加 班 应 事 先 填 写 加 班 登 记 表 并 得 到 直 属 主 管 的 批 准 。 若 工 作 紧 急 未 能 事 先 申 请 ,

10、需 在 事 后 的 三 天 内 , 补 填 申 请 表 ;公 司 原 则 上 鼓 励 员 工 用 补 休 的 方 式 来 抵 销 加 班 工 时 。如 果 员 工 因 为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未 勤 奋 认 真 地 完 成 指 派 的 工 作 而 需 加 班 , 公 司 不 会 支 付 任 何 加 班 费 。 10.薪金及发放薪 金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项 补 贴 以 及 公 司 的 津 贴。工 资 的 发 放 方 式 是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至 员 工 个 人 在 公 司 登 记 的 帐 号 。员 工 不 得 探 询 他 人 薪 金 ,也 不 得

11、 泄 露 自 己 的 薪 金 ,违 者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罚 直 至 辞 退 。11.个人所得税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员 工 的 所 得 税。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及 缴 纳 会 按 照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2. 调职和工作变动的改变根 据 公 司 及 工 作 的 需 要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后 ,有 权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重 新 安 排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或 调 整 其 工 作 内 容 。同 时 根 据 新 岗 位 调 整 该 员 工的 薪 资 。13.辞职

12、员 工 辞 职 需向公 司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员 工 辞 职 前 ,应 预 留 足 够 时 间 ,按 照 移 交 清 单逐 一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公 司 将 在 员 工 办 妥 所 有 离 职 及 移 交 手 续 后 开 始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员 工 辞 职 的 当 月 薪 资 将 由 公 司 在 双 方 协 议 的发 薪 日 通 过 银 行 直 接 转 入 个 人 帐 号 。 13.1试用期内员 工 提 前 七 天 ,向 直 属 的 部 门 经 理 递 交 书 面 辞 呈。 13.2合同期内员 工 辞 职 必 须 在 计 划 离 职 日 期 之 前 的 三 十 天

13、 ,向 直 属 的 部 门 经 理 递 交 书 面 辞 呈 。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提 前 三 十 天 通 知 , 需 补 偿 公 司 相 当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金 额 代 替 通 知 期 。 13.3合同期满员工若不再续约,需在约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14.合同的解除14.1员 工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公 司 可 以 立 刻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而 不 予 任 何 形 式 的 补 偿 :1.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2.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 犯 有 中

14、 所 定 义 的 丙 类 过 失 的 ; 3.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公 司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4.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14.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提 前 三 十(30)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员 工 本 人 或以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金 额 代 替 书 面 通 知 :1. 员 工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仍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公 司 另 行 安排 工 作 的 ; 2. 不 能 胜 任 工

15、作,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3.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双 方 协 商 无 法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4. 公 司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确 需 裁 减 人 员,事 先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后 获 准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的 。 14.3公 司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者, 员 工 有 权 无 条 件 立 即 解 除 合 同:1. 公 司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2. 公 司 不 按 合 同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15.移交离 职 的 员 工 在 结 算 薪 资 前 必 须 办 妥 以 下 手 续 : 1. 交 还 员 工 证 及 其 他 代 表 公 司 职 员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2. 交 还 所 借 用 的 工 具 、文 具 、通 讯 器 材 等; 3.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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