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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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健全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效能建设,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推动重点工作开展,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公司安全运行和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督查工作必须依据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评估和评审公司的管理行为、管理能力和管理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内部督查工作旨在监督公司重点工作、管理制度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和反馈,为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督查对象,包括各部门、项目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

2、公司经营班子。 第二章 内部督查工作职能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成立人事督察部,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制度及规范的建设及落实,首先,检查督导并协助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范(流程)的制定与确认。若还没有建立制度、流程,则牵头督导并组织制订,疏通渠道,快速报批,并检查执行。 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工作情况 计划、目标有无,是否按照计划、目标开展工作,工作进展,人员与工作的匹配度和饱和度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团队协作及资源利用情况。 催办及落实总经理会议精神、指示及其它临时交办的工作。临时交办工作的节点、归口处理,协调并催办相关部门工作,跟踪并落实工作进程,组织汇总并结果上报。 督

3、查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制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年、季、月、周),以及制度、计划、指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并组织上报执行结果; (二)公司重点项目和重点事项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及有关会议、文件等的落实情况; (四)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目标责任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参加对各分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要求负责部门提交次月合同权利义务变更的报告; (六)编制汇总检查每月合同的简报或提示表;对不按合同规定管理的行为及时报告;每月5日前将各分(子)公司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内部通报,通报包含风险提醒及通报责任人。 (七)结合人力资源评优、先进、

4、以及年终奖的评选措施,检查评定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册并做为相关部门及个人期终或期中评优、先进、年终奖的参考数据(经理级以上)(八)结合总经理的指示、精神以及考核标准对公司部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督导跟踪,同时协调工作的开展,并对工作中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态度、协作度以及成绩记录在册,并做为相关部门及个人期终或期中评优、先进、年终奖等的参考数据; (九)结合并对照各部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实时上报,并协同上级部门组织谈话和实施督导等; (十)每月10日前按照公司年度分解指标,将上月各分子公司完成计划情况形成通报。 (十一)其他

5、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 督查职权: (一)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重点工作进行预告; (二)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重点工作进行催办; (三)对领导批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四)协调、处理督办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未完成目标工作任务的部门及项目追办,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反馈。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检查合同责任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完善合同,监督合同责任部门、财务部建立合同台帐,每月向合同签定部门、财务部门发放合同执行提示表。每月对下属分(子)公司进行一次今月履约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七)对在合同执行工作中不按照规定进行合同管理的部门和员工,违反

6、签订合同制度、程序,失职造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通报批评。 (八)对各分子公司重要领导有考核监督权,有建议撤换主要领导的建议权。 第八条 督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明查、抽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使督查督办权,提出合理建议汇报总经理,由总经理进行综合工作部署。 第三章 内部督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督查部应掌握督办工作内容进度,各项目、部门、子公司应将重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计划推进表报送督查部,督查部将督办的重点工作汇总列表,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一条 对临近重点业务工作执行完结时限的事项,由督查部提前1至3个工作日向工作执行部门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第十二条 对超过重点业务工作执行完

7、结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查部在超期后2个工作日内向责任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第十三条 督查部发出催办通知后,责任部门须责成重点工作执行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及时间节点办结有关事项;未按催办要求办结的,督查组据实出具督查反馈和考核意见,提交公司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后交相关责任部门做绩效考核处理。 第十四条 督查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一般以公告、会议、文件、电话等形式进行,通常以公告通报为主。对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 第十五条 发布情况通报应指名道姓,不得使用“有的单位”“有的人”等含糊词语。 第十六条 通报时间可按月、季度、年度或一个专项工作结

8、束后视情通报;凡明确规定通报时间的应按时通报;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随时通报。 第十七条 督查人员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督查纪律。 第十八条 被督查部门、项目受通报批评一次,对第一责任人要按月度目标考核方案扣除相应分数,全年被通报3次以上的,对部门、项目第一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该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章 督查工作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 承办督查事项的督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公司所在的行业特点,行业环境和国家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背景; (二)掌握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政策,了解各项实施制度和作业程序,对本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有一种基本判断;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及文字综合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 督查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督查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并严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依照督查管理办法履行督查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督查工作人员办理督查事项时,与被督查部门(项目)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案及计划推进表报送督查部,督查部将督办的重点工作汇总列表,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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