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记者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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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五邑小记者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江门五邑小记者协会,简称五邑小记协,英文译名为jiangmen you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YJA。 第二条 江门五邑小记者协会,是经过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五邑地区中、小学学生中热爱社会实践、热爱写作的同学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隶属于江门日报社,并接受其领导和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给学生一片锻炼、动手实操的自由天空。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关注江门五邑的人和事,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精神,发动中、小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实践,提高中、小学生的写作能

2、力,调动中、小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中、小学生提供一个展示才能的平台。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门日报社和江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江门日报社印刷大楼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一) 丰富会员的社会实践生活,提高会员的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观察与写作能力,促进会员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和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全面育人。(二) 组织会员结合实际了解江门五邑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江门五邑的历史和文化以及风土人情,了解江门五邑正在蓬勃进行的各项事业,关心时事和关爱家乡,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健康活泼,乐观向上,为国家、为家乡更加勤奋努力地学

3、习。(三) 组织和鼓励会员面向社会,深入生活,开拓实践,展现江门五邑中、小学生应有的风貌和精神。 (四) 组织会员进行新闻写作交流和采访等活动,为热爱写作的中、小学生提供园地,创造优越条件。培养采、编、写等技能集于一身的综合素质较高的小新闻工作者。(五) 丰富和活跃同学们的业余生活,使协会真正成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之家。(六)积极支持中、小学生的新闻学习和创作活动。 (七)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咨询等服务活动,以不断提高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协会更好地服务中、小学生 ,并活跃协会工作。(八)组织开展会员之间、与其他兄弟市小记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增进了解、开拓视野。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

4、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五邑地区的中、小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热爱写作、对记者所从事的工作和宣传工作有浓厚兴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根据章程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中学毕业时自动离会。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名誉、完成本会任务的义务。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力。但未经本会会长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力。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即可离会。 (六)会员应遵守五邑小记者协会章程。 (七)会员

5、有在江门日报青苹果校园专刊和江门新闻网的“小记者频道”优先发表有一定水准的作品(包括文字、摄影和漫画)的权利。 (八)持有本协会统一颁发的“记者证”。 (九)有机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 (十)小记者的优秀稿件,协会负责向省内外相应报纸、刊物推荐发表,付给稿酬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有突出表现,积极的会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会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每年评一次“优秀会员”,要求被评选的会员必须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和采写各类新闻稿件并向协会的网站提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

6、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背本会章程,不服从本会决议,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向本会提交作品,破坏本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物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门日报社审

7、查并经江门市民政局批准统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8、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增补和调整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

9、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整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门日报社审查并经江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门日报社审查并经江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江门日报社审查并经江门市民政局批

10、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11、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12、。资产采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门日报社审查同意,并报江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13、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门日报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门日报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门日报社和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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