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难”.docx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21726660 上传时间:2023-06-0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5.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执行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浅谈“执行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浅谈“执行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浅谈“执行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浅谈“执行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执行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执行难”.docx(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谈“执行难”一、绪论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它鲜明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力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价值。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然而“执行难”是从中国的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批示,作为“尚方宝剑”发挥了威力无比的“排难”作用,但现在人们却在“执行难”反弹的诸多现

2、象面前得出了一个无奈的结论:“执行难”是一道无解的难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观点,显然这并不是最后的 结论,因为总有一天,“执行难”问题也会无不例外地成为过去。 二、狭义的执行难 “执行难”是个历史范畴中的概念,其本身即是一个执行过程或曰司法过程,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执行难”是指执行员在执行个案中,因某种来自于内部或外部的非法对抗执行的行为,而使其不能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执行过程。其外延的种类不胜枚举,其可形象地概括为“四难”,即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如今,该如何评议这狭义的

3、“执行难“呢?唯物史观会使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历史给我们留下这样一个回忆:在一度超过职权主义的理念支使下,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司法价值追求的目标,便动辄发生超规范的执行方式。年全国较普遍发生的“抓人促执” 即为典型表现之一,引发执行当事人怨声载道,受到社会普遍的非议,理所当然地被明令禁止。但此后,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干警便似乎无技可施了,加之个案件执行中的种种对抗行为更是有恃无恐地加剧,“狭义的执行难”即在我们暂的无奈中得以迅速蔓延。年至年间的个案执行普遍地存在着“四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员流动性大。被执行人居所不定,或其缺乏执行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故意躲藏逃避,致执行人员常因找人不见,无功

4、而返;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低下,社会主体的财产缺乏透明度,以及被执行主体恶意藏匿,转移财产,加之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手段单一,常使执行工作处于“无米之炊”的境 地;协助执行主体拒予协助,尤其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动辄以行长“未签字”为借口,以专业银行“应自动履行“为理由,拒绝协助执行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款项的当为不为之行为,以及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存款的不当为而为之行为。更常使执行人员无技可施,败阵而回,且这种对抗行为又因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不能被追究司法拘留,刑事处罚之责而有恃无恐,致使执行法官求助无门,叫苦不迭;执行得到的财产在转移过程中,常 因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5、而功亏一篑,甚至执行的财产在转移途中被当作”抢劫”而遭到公安人员前堵后追,致执行法官被关押“审讯”,执行财产被 “追回”交给被执行人之类荒唐事件也频频发生。那个时期,“执行难”难于上青天,如今思来仍令人触目惊心。年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批示下达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帮助和社会各界及媒体的支持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体执行干警艰苦奋斗,大胆创新,解决“四难”已经取得了人们不能不承认的丰功伟绩:一全国上下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攻势,法治宣传深入人心,执行意识普遍增强,“欠债还钱”和“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道德观念空前强化,被执行人先前那种“藏身躲债”的行

6、为明显收敛;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人口流动性大且缺乏有效监管的特点决定了“人难找“现象的产生不可避免,不可与前几年的”被执行人难找“同日而语了。二全国法院执行干警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摸索出六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成功经验:(一)是加强申请执行人的责任,由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与申请执行并行,发挥债权人自力防范经商风险的主观能动作用;(二)是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限期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令其不得虚报,且追究虚报者的法律责任;(三)是施行被执行财产举报方式,发挥知情者的作用,特别是“悬赏举报”活动的开展,既拓宽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渠道

7、,也敦促了被执行人的主动履行义务;(四)是由上海法院发起的赋予债权人调查权,由执行法院制发财产调查令,交由债权人的律师依授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五)是实行审计执行方式,由执行法院委托审计被执行人的财务帐目,此举可收事半功倍的效果;(六)是采取变通方式,即对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财产采取强制管理,债权变股权,以物抵债或物权转租权等方式,使债权人得以部分或全部实现债权,这些成功经验的推广,有效地改变了过去只靠执行法院独自以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被动局面。三、“全力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政府的某些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办理变更财产登记手续的责任意识普遍增强,已极少发生

8、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长期困扰执行法院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协助执行问题得以解决,协助执行观念空前强化。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会签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实施后,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均不需要行长(经理)签字,凡专业银行(公司)不自动履行的,均可予以强制执行,且可变更被执行人直至总行,而且,执行法院可对其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工作人员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条,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前几年在这个重要环节上的“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困扰已经令人鼓舞地解除。四、有效地规范了执行工作秩序和治安工作秩序,促进了政法部门的团结协作。现在,执行人员持证转移执行财产,偶有以“抢劫

9、“报案时,虽不得已公安人员赶赴现场,但其在查明被执行人员身份及执行公务事实后,一般即予放行并协助维护执行秩序,保障执行人员安全。执行的财产在转移途中被公安机关“前堵后追”情景已经成为历史上的一页。纵观中国各条战线上攻克各自的“难关”而言,我们似乎可以庄严宣告:执行程序中的“四难”已经基本解决。在人类历史发展进步的长卷中,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所做出的特殊努力和取得的历史性突破与进步,为中国的司法工作谱写了光辉的一页。可以坚信,当我们的不懈努力很快地再夺新的成功的时候,当世人普遍认同我们的成功的时候,应当高奏一曲司法工作夺取攻克“执行难”胜利的凯歌。 三、广义的执行难 然而,人们当前还在不停地

10、抱怨“执行难”。社会所指的“执行难”是指广义上的“执行难”。所谓广义上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而使其组织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实施的执行措施失去功效,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到损害,执行程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更确切些说,广义上的执行难是“司法难”的代名词。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创阶段,经济无序的状态难以避免;资源配置中的供需矛盾空前突出,必然使地域经济格局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在经常表现出的“人治”怂恿下恶性膨胀,人们批评的“执行难”反弹,实际上是地方保护广义在党中央的重要批示威慑下退却后的“反扑“;人民法院

11、的司法工作难以摆脱其羁绊而不得不苦称”执行难“(即司法难)。这种“执行难”将相伴地方保护主义而“难舍难分”地存在下去。这需要随着社会的突飞猛进,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体制的彻底改革而得到以司法改革成功来最终解决。现在,人们却在舆论的盲目误导中将中国历史沉积统统装进了“执行难”这个“大口袋”里,一边让人民法院背着,一边指责人民法院“执行难”、“司法不公”。这应该是中国执法环境中对人民法院的不公正的批评。我们在关于“执行难”的历史与现实的反思中发现:人们理念中的“执行难”的历史与现实还有三个误区:一是因果混同。广义的“执行难”作为结果是由多种原因形成的,其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治”方面的

12、以言代法和以权压法等滥施权威干预,以及社会执行意识低下与法制观念淡薄和尚无强制执行法而无法可依等原因与“执行难”之间不存在互为因果的联系,更非“执行难”的内容。但人们却常 常把这些原因说成”执行难“,违背了哲学上的因果观,导致人民法院背起了沉重的社会包袱,不堪重负。二是责任错位,生效法律文书仅仅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基于债权为请求权的属性,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肯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使其债权实现时,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以通过国家公力的救济手段来实现其债权。而此时,其债权的责任风险已经存在,人民法院依法施行公力手段并不能挽救当事人的经商风险,但人们却普遍认

13、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必须实现”法院执行工作必须保证其实现,否则就是“空调自判”,就是“打法律自条”。于是,便把债权人的经商风险责任转嫁到人民法院身上,执行法院便 成了众矢之的,代天下的债务人受过。三是范围扩大。“执行难”的外延表现为前述的“四难”,显然不包括人民法院依照正当程序的执行行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需要经常地对生效法律文书或已实施的执行程序措施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或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以及决定暂缓执行等,这既是程序公正的社会正义要求,又 是人民法院在法院程序中的正当职责,但却经常因此被社会错误地指责为“法官制造执行难”,迫使执行法官经

14、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于是,广义“执行难”的难于攻克和社会观念中对人民法院的加倍指责,使人民法院难以摆脱尴尬的境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本应由法律调整并从中获得理想的司法价值的初衷,便 被 社会多重群体的不同法律动机和追求目的的后面隐藏着的更深刻的形而上学观念破坏了,一种观念已经形成并为社会共有,便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人民法院尽管竭尽全力解决广义的“执行难”问题,但所出台的各项工作计划,部署及由此所生之司法能量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不得不承认“不能控制的力量比有计划发动的力量强大得多”。 四、追求“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的司法价值在扭曲的社会观念的驱使下,执行法院,执行法官不能不在社会指责

15、中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为最终目的,而且设定了执结率的指标要求。于是,便 出现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清理执行积案“大会战”,这作为权宜之计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与此相继出现了“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零点行动”之类的粗放式的超职权主义即超程序的执行方式;与执行结案率的指标要求相呼应,还出现了全国性的高执结率现象,有的法院的执结率竟高达百分之九十九(其中水分约占百分之二十,但不失反映了 那种追求债权实现的奋斗精神)。但是我们千辛万苦,甚至流血牺牲,赢得了什么呢?广义“执行难”的根本原因顽固存在,为害更烈;指责人民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声浪日高,不绝于耳。曾就粗放式执行中

16、的某些行为提出过尖锐的批评,为规范执行程序起了作用,但有的法院未能够引起高度重视。严酷的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冷静地作出新的执行工作最终目的之选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价值取向应当是“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执行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司法价值。追求程序公正,弘扬程序正义,是当前我国司法界唱响的一曲司法工作主旋律。正如一位法哲学家指出的,“只有通过一定的公正合理的程序所实现的效益,才是具有正义性的效益,否则就是不法的效益“,”在效益和社会正义之间的序列中,应坚持社会正义优先原则。只有得到社会正义原则确认的效益,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笔者曾在新世纪执行工作畅想一文中提出:“执行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即公权力,通过物权,债权的不断转换而使当事人的债权之全部或部分得以实现,这仅仅是严格地区别于当事人经商活动的执法过程。执行法官追求的司法价值是不挟偏私地去穷尽法定职责,而不应以当事人债权数额实现之多寡论优劣,更不可背起债权人经商风险的沉重包袱。”这一观念的变革并付于实践,其意义在于: 第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两性/情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