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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卓总则-2-第二卓 营运规划建设管理-2-第三卓车辆管理-3-第四卓调度操作规程-4-第五卓车队长管理职责-5-第六卓营运纪律-6-第七卓营运管理制度-7-第八卓处罚规定-10-第九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管理,提髙服务质量,规范公交服务行为,提髙员工素质和企业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市公 共交通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满足广大乘客的乘车 需求,构建和谐公交,和谐社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参照建设部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性关键岗位标准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公司营运服务管理进行了规定。 肯运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营运线路的布局要科学合理,在纳
2、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适应城市道路网络、工业基地、交通枢纽、 商业网点、居民区、开发区、文化娱乐中心、旅游风景区等发 展规划。第四条 公司线网布局发展规划,新开辟、延伸、改造线路及站点设置,由营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结合客流调查和群 众乘车需求,拿出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经理审批, 报请主管局、交警支队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各线路的车辆运行时间、配车数、车辆运行时刻 表(包括冬、夏季)由营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六条 线路站牌、站杆、候车亭,由营运主管部门责成 公交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安装。各基层公司负责站点设施的检 查、清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营运主管部
3、门。(一)如有站牌、站杆歪斜、松动、组装不牢,及时上报 营运处,由公交广告公司负责维修。(二)站牌、站杆涂写、张贴及人为损坏(及时清洗维修)。(三)站牌字迹、符号不清、丢失、破损(及时上报营运主管部门)。(四)因道路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迁移的(报营运主管部门)。第七条驾驶员上岗证、GPS报站系统,由营运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购置,一次配齐。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日常 维护,丢失、损坏由各公共汽车公司支付所需费用。线路图、 服务公约、乘客须知、路牌(头、腰、尾)由各公共汽车公司 负责制作,营运处负责监督。第八条 车内喷涂的服务热线、禁烟标志、专座标志、儿 童购票标志、无人售票车标志、上车门、下车门等标
4、志由营运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制作喷涂,做到准确、 完整、清晰。第九条 GPS车载机及IC卡刷卡机,由总公司智能调度 中心及IC卡管理中心统一设计、购置、安装,各公共汽车公司 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开机率为100%,发现故障及技术问题及 时上报主管部门。第四章调度操作规程第十条 严格执行行车计划,根据人员出勤、车辆状况、客流大小等因素,灵活调度。遇有交通堵塞、集会等特殊情况, 应及时报告车队长或营运科科长,请示营运处,组织车辆绕行 或加车,疏散乘客。第十一条文明执岗,耐心解答乘客询问,高峰时,应走 出调度室,进行现场指挥。第十二条 认真填写行车路单和调度日志,执行正负8分 钟签单制度
5、,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送话器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第十四条对拾遗物品要及时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理。第十五条保证首末班车正点发车。首班车做到准点不拖延,末班车做到宁晚三分,不早半分。末班车发车后,方准离 岗。第十六条 交班时,须交待客流情况、运行计划执行情况、 车辆变动和机动人员情况等。第五章车队长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车队长在岗期间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 调度员开展工作,确保线路车辆正常运行。第十丿I条 要熟悉所管辖线路驾驶人员和车辆配备情况, 了解车辆技术状况,负责指挥故障车辆抢修,组织机动车辆补 缺,观察线路客流变化,与调度员共同做好临时加车准备。第十九条 遇有交通堵塞、
6、集会等特殊情况,应请示分公 司经理和营运处,同意后组织车辆绕道或加车,疏散乘客。第二十条 组织维护停车场营运秩序,督促和检查驾驶员、 保洁人员做好车辆卫生工作,处理违反营运规定的当班人员。第二十一条 掌握本线路人员思想状况,经常开展职工思 想教育和安全行车教育,做好驾驶员的日常培训工作,防患于 未然。第二十二条 当班时发生行车肇事及重大服务纠纷,应及 时报告营运科长。第六章营运纪律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调度员、车队长必须提前20分钟到岗,且着装整齐,仪表大方,并按要求佩戴上岗证,不做与本岗无关事情。第二十四条上岗后,按照各岗位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做好发车准备及行车服务。驾驶员要特别做好车辆的日常
7、维护 工作。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立即向车队长、调度员报告。第二十六条 服从车队长、调度员指挥,正点发车,准时 收车,虚心接受各级检查人员的检查、指导。第二十七条为保证行车安全,机器盖上严禁乘客坐踏、 与熟人闲谈、吸烟、接打手机、玩微信、戴耳机收听广播、停 车购物。除本车执岗人员末班车外(收底车),不准拉放自行车。第二十八条 早班人员请假须在前一天下午4点以前;晩班人员请假须在当天上午10点以前,并按总公司通用上岗纪 律履行手续。急诊病假需在发车前电话通知车队长或调度员, 当天送交病假条。第二十九条 凡不在规定时间内请假者,请假无效,更不准私自调班或请他人替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8、。第七章营运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发车前:(一)检查燃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配齐燃油箱盖、散热器盖。(二)检查喇叭、灯光、反光镜、投币机、灭火器、GPS监控系统,应齐全有效,客门开闭灵活。(三)检查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应作用可靠,螺栓齐全紧固。(四)观察发动机工作状况,应运转正常,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五)清除发动机灰尘和油污,保持车厢内外清洁卫生。 做到“十净一亮一无”,即:车身外表、内裙、内顶、驾驶室、 地板、座椅、把杆、扶手、窗框、轮胎钢圈干净;玻璃亮;车 身彻底无死角。(六)查看路牌(头、腰、尾)是否与行驶线路相符。(七)开启GPS车载机和IC卡刷卡机,检查是否工作正 常。(八
9、)检查天然气是否泄漏。(九)领取行车路单、车票、结算卡,并将结算卡投入投 币机内,收车后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运行中:(一)停车场严禁乘客上车。听到调度指令,将车开往始 发站,打开上车门,监督乘客投币上车。(二)正确使用报站系统,如报站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口播报站。(三)按规定站牌停靠站。车辆进站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有港湾的必须进港湾,在进站50-100米左右开转向灯,依次 靠边停直,严禁双排停靠,做到停稳车开门,关好门起步。遇 “老、弱、病、残、孕”上车时,需待其站稳、扶好或入座后 方可起步。(四)驾驶车辆时,应姿态端正,思想集中,严禁酒后开车。(五)按规定线路中速行驶,不准故意拖时、抢时,
10、做到正点运行。不准擅自甩客、越站、中途调头、无故停车。遇路堵或因道路施工绕行,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且张贴通知,告 知乘客。必须在绕行路段公交站停车上、下乘客。(六)三辆车以上(含三辆)同时进站,应执行第二次进站(接到不二次进站指令除外)。(七)安全运行,遷守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防止挟挤、摔伤乘客和交通事故,不辱骂妨碍自己行车的行人、自行车或 机动车。(八)严禁超速行驶,夜间行车需开大灯,雾天开雾灯。(九)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得将车 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十)爱护车辆,正确使用。手动档车辆变速时,使用两 脚离合器,从低速档依次换高速档,严禁不踩离合器或用高速 档起步及跳档运
11、行;自动档车辆严格按照无极变速操作规程使 用。(十一)车辆运行中,应听察发动机及其他部位有无异响, 观察机油压力表、电流表、气压表是否正常。(十二)散热器不准缺水运行。“开锅”后,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靠边停车,待降温后补充温水。(十三)认真查看各类公交卡及其它相关有效乘车证件,监督乘客按规定投币、刷卡,提示乘客展开零钞投币,前门上 车,后门下车。(十四)不准自备零钱向乘客兑换,不准用手接触或收取乘客票款。发现投币机被撬,内胆被盗,应保护现场,报告车 队长。(十五)在行车中,要语言文明,态度和气,礼貌待客,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关心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 客,宣传动员乘客让座。制止乘客
12、吸烟、携带危险品及宠物乘 车。(十六)车辆中途发生故障,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妥善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车,后车不得拒载。并及时报告车队长, 看管好车辆,不准擅离岗位。需返场修理时,须挂“此车故障” 牌,并确保安全。(十七)车到终点站,观察车内是否有遗留物品。关闭车 门,到调度室签行车路单。第三十二条收车后:(一)收车后,将车按指定场地依次停放,关闭点火开关, 切断总电源,关闭手动高压截止阀和高压截止阀。(二)收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隐患应及时报告车队长,防 止带病车上线运营。(三)接胆员接胆时司机必须在车上监控接胆过程。第八章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元。(一)未经批准私自换班或
13、让他人替岗。(二)驾驶员不按规定领取、使用、交回行车路单。(三)不按规定提前到岗罚款50元,因迟到造成第一趟缺 趟罚款100元,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除罚款外,停职一 周。(四)营运车辆路牌(头、腰、尾)不齐全或路牌与运营路线不符的。(五)营运车辆因故障停修,驾驶员擅自离岗。(六)营运车辆拉放自行车(除收底车)。(七)驾驶员范围内车辆卫生不达标者。(八)遇路堵或因道路施工绕行,不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绕行遇站点不停车的。(九)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员、车队长指挥。(十)报站系统发生故障不口播报站。(十一)不制止乘客吸烟、携带危险品及宠物。(十二)辱骂妨碍自己行车的行人、自行车或机动车。(十三)违反无
14、人售票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规定(特殊情况除外)O如有本单位职工违反此规定,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罚。(十四)监票时不提示乘客展开零钞投币,不认真查验有效乘车证件。如有本单位职工违反此规定,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罚。第三十四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一)驾驶员、车队长、调度员上岗不按规定佩戴上岗证。(二)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停靠站,不执行二次进站。(三)车辆发生故障后,不妥善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车;同线路后车拒载者。(四)检查人员检查时拒绝签字者。(五)调度员不按总公司营运行车计划发车,造成大间隔、 串车者。(六)日常因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每月二起以上(含二起)经核实,属人为因素,罚分公司经理、书记
15、和当事人各100元。第三十五条 劣质服务被市级新闻单位点名批评(包括报 纸、电台、电视台)或网络曝光,经核实,每次罚所属公司500 元,分公司经理、书记各150元,副经理100元,营运科长100元,车队长、当事人各200元。第三十六条 劣质服务被区级新闻单位点名批评(包括报 纸、电台、电视台),经核实,每次罚所属公司1000元,分公 司经理、书记各200元、副经理150元,营运科长100元, 车队长、当事人各400元。第三十七条 车队长因指挥不利,造成线路混乱,第一次 予以批评教育并罚款500元,第二次免职。第三十八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一)线路调度员不认真填写行车路单、调度日志、弄虚 作假者。(二)驾驶员涂改、伪造行车路单者。(三)统计员不认真统计车次、弄虚作假。(四)指使线路调度员或统计员虚报车次者。(五)末班车不按规定时间运行提前回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