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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店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_ 身份证号:_ 乙方:_ 身份证号:_丙方:_ 身份证号:_ 为维护合伙营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达成本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 手机店基本情况 名称:_ 经营地址:_ 出资额(人民币):7万元 类型:服务场所 经营范围:手机维修、手机销售及其相关业务。 营业执照负责人为:_ 第二条 合伙期限为一年。期满之后,如果愿意继续合作的,各方应当另外出资并另行签订协议书。不愿意继续合作的,则各方结束合作,按清算条款执行。第三条 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出资3.85万元,持股比例55%;乙方出
2、资1.75万元,持股25%丙方出资1.4万元,持股20%。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之前交齐。三方共同出资的资金统一由手机店保管和支配;资金的支配以发票或收据以及收条为依据,作为后期结算依据。丙方负责财务、资金监督。 第四条 手机店应当于正常营业后起的每个月1-5日计算上月盈利收入,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 每个季度分红一次。 (二) 甲方和乙方按个人业绩预先领取工资。甲方按个人业绩利润的50%领取工资,乙方按个人业绩利润的40%领取工资。工资具体的计算方法,按工资协议执行。合伙人担任手机店财务或者前台等岗位工作人员的,按岗位薪酬领取工资。(三) 手机店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支出,为净利润。经
3、营支出包括业绩工资、岗位工资、房租、水电、物品消耗等所有成本费用支出。(四) 手机店的净利润由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分配。 第五条 手机店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分担。 第六条 合伙人对手机店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合伙人三方一致同意才可作出决定,本协议对手机店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手机店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转让手机店营业执照负责人; (二) 改变手机店的名称; (三) 改变手机店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四)处分手机店的不动产(如手机、设备、家具等一切手机店财产) (五)转让或者处分手机店的所有财产权利; (六)以手机店名义为他人提
4、供担保;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手机店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手机店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手机店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手机店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手机店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手机店的财产。 第十条 退伙、转让 1、退伙:合伙不满一年时,任何一方不得要求退资、退股。合作期间,无论合伙方做何种表示,各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亏损。2、 转让:合伙期内,股权不得转让。第十一条 合伙的清算: (一)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二)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
5、情形之一的,按退伙处理: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被依然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伙人在手机店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的,出资不予退还: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手机店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四条 手机店经营期间,如因拆迁、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手机店不能继续经营的,手机店可搬迁经营地址或者协商一致同意解散手机店。 第十五条 手机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一致同意决
6、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三方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 手机店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合伙人担任;经一致同意,也可以自手机店解散事由出现后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手机店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手机店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手机店清偿债务后的
7、剩余财产; (六)代表手机店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十七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手机店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给手机店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手机店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一)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伙协议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效益。 合伙人甲: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乙:_(签字或盖章)合伙人丙:_(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_年_月_日word编辑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