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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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12年5月29日)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工程。第三条 某某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第四条 某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五条 某某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

2、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某某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七条 某某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

3、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

4、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word编辑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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