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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改革设想 一、检务督察的基础及必要性 (一)检务督察的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检务督察权做了制度上的安排,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有权参与和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汇报,同时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还规定检务督察有案件资料调阅权,这项权力将大大强化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力度。同时,为了防止检务督察权滥用而影响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务督察人员在行使检务督察职能时不得干涉被督察对象依法办理案件,因此
2、,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会因检务督察而受限。 (二)检务督察的必要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上的某种程度限制甚至剥夺,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当前,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身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和查处。因此,在检察工作体制内部建立完善特殊的监督机制是国家法律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的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民权益受保护和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3、。2005年,响应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多年实践,取得了有效成果。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来看,检务督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对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职权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检务督察制度就是检务督察活动的性质定位、机构建立、运行机制完善的有机结合。 思想汇报 二、当前检务督察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现行检务督察法律法规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
4、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九条硬性规定等一批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但是,具体如何遵守、如何操作的程序规范细则没有制定出台,导致目前有限的内部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监督制度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实践中的监督活动带来操作障碍,如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等制度,就缺乏有效的实施办法。制度的粗、空、虚,必然导致制度约束力的软弱,其约束作用就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思想汇报 (二)现行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检务督察机构及其职能缺乏独立性
5、和保障性。当前,按照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检务督察机构和权限往往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监督活动缺乏中立性,同时又受控于被监督者。二是广大检察工作人员存在重业务、重发展,轻监督管理的思想。表现在执法规范、廉洁、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等方面的教育还不够到位,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惩处力度小等现象,大大减弱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三)现行的监督督察工作形式化 近几年,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检察人员廉洁自律、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财务监督以及一案三卡等监督检查制度。部分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对检务督察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存在督促落实不够、缺乏有力执行以及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6、 三、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 (一)检务督察的基本内容 1.对检察工作效能的督察 这主要是对各项部署的检察工作督促和落实情况、日常上班考勤、着装、保障等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思想汇报 2.对办案情况的督察 针对执法办案中常出、易出问题的岗位和阶段,如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和返还赃款的情况、对办案区管理等情况进行常态督察,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 3.对重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检察工作中,少数检察人员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够积极,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不够到位,特别是在遵守落实相关制度上不够坚决
7、,没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检务督察活动就是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检令畅通。 4.对检察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督察 主要督察对来访群众和案件相关人态度是否粗暴、摆架子、冷硬横推的问题,是否违反警车使用管理条例开霸道车、特权车,滥用警械等问题。 总结大全 5.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情况的督察 一是督察一案三卡实施情况和干警执法档案建立情况;二是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督察,主要督察警车私用、穿检察制服任意出入娱乐场所、吃拿卡要、酗酒滋事等问题,有效地保障干警廉洁从检,密切了检民关系。 (二)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 1.围绕检察中心,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督察 一是强化案件质量督察
8、。以案件质量督察为切入点,督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是否不细致、调取证据是否不规范、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是否不准确、公诉词论理是否不充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是否不高等问题。 二是强化落实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督察。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和案件流失。三是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如在公诉、自侦、监所等部门开展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督察,对公诉人不注意出庭形象、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督促加以改进;开展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监督,确保搜查扣押规范有序。 思想汇报 2.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察 一是对扣押冻结
9、款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程序、数量、处理等情况进行督察,杜绝因涉案赃证物而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二是对案卷归档工作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加大归档工作力度,督察是否规范案件装订、是否按规定把档案及时入库等问题,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三是加强控申信访、接访工作专项督察。针对各种节假日,政治敏感性强,上访、闹访人员多等问题,组织督察人员重点对控申接待来信来访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答复和息诉工作,是否依法正当地化解纠纷和矛盾等进行督察。 (三)检务督察工作部门的建立 1.成立检务督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 检务督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
10、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各内设机构工作情况、落实年初制订计划情况进行督察;对本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察方案,进行跟踪督察,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反馈;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检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安排的督察事项和各督察组申请的督察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各内设机构办理督察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2.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再分业务督察、纪律作风督察、检务保障督察三项督察工作
11、业务督察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承担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个案抽查,提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办案制度遵守情况进行督察;发现违规办案、徇私舞弊或者有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职责。纪律作风督察由政工、监察部门负责,主要承担对本院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招录检察人员、任命检察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文化、专业结构是否达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理人大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检务保障督察由办公室、技术部门负责,办公室对公用经费保障情况、办
12、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情况、器材设备配备、业务用车情况进行督察;技术部门对局域网、专线网和计算机终端等信息化硬件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业务、队伍和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察等 思想汇报 (四)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建立 1.逐步建立检察人员执法、荣誉、廉政档案 按照一人一档、一案一登、统一管理、分级建档的原则,结合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不同情况,开始分批分期逐步建立档案。把督察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为干部的考核、奖惩、晋升提供科学全面的依据,切实避免纠错少评优多,奖优罚劣不明确。 2.设立检务督察联络员 思想汇报 在各内设机构设立一名检务督察联络员,通过发挥检务督察联络员的优势作用,充分延伸和拓宽检务督察工
13、作的范围和加强检务督察的力度,主动了解掌握办案部门工作情况,积极强化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 3.建立定期的检务督察沟通协调机制 定期与不定期收转自集掌握的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等方面情况,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联系,适时召开检务督察情况通报会议进行反馈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丰富检务督察的形式 一是专职检务督察与一岗双责相结合。由检务督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业务规范、队伍规范、制度规范的落实,对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及各检务督察组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各内设部门的检务督察员,负责抓好本科室工作的落实,强化本科室日常工作的管理。二是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检务督察办公室每月、每季度、半年定期对各内设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对检察人员考勤、在岗情况、会议签到、值班等情况进行督察。三是检务督察部门督察与部门联合督察相结合。督察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察的同时,在开展如案件评查、信息化建设等专项督察时,吸收各内设部门的检务督察人员参与,让接受督察者参与督察,使检务督察工作得到理解和支持。四是单方监督与双向监督相结合。检务督察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察的同时,主动到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掌握情况,增强监督针对性。业务部门对办理的案件与移送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可及时提交业务督察组,业务督察组即可介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