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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求意见稿)一、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十三五”期间国际化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海外项目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明确派遣人员工资、津贴及休假待遇,确保海外项目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省国资委及集团公司关于因公出国人员管理相关外事规定,结合海外项目所处管理阶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因工作需要从国内派遣至海外项目工作的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一般岗位人员。二、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在集团外办的指导下,统筹负责公司海外派遣人员管理,具体负责协调海外项目公司与国内对口联系区域间人员派遣联系,办理人员出国审批、出国安全培训、签
3、证协调等工作,指导海外项目公司做好派遣人员的管理。第四条 海外项目公司根据所在国法律法规和劳动用工政策,制定本公司劳动人事及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负责派遣人员国外工作期间的人员管理、工资考核、请休假管理和安全管理等。第五条 国内对口联系帮扶单位按照海外项目第一批对口联系帮扶方案及相关要求,结合联系单位需求,提供人力资源、技术和培训等服务。三、人员甄选与选派第六条 海外项目公司作为用工主体,负责项目派遣人员的甄选。第七条 海外项目公司明确国内人员需求计划。根据定岗定编方案、工作计划安排和现场工作进度,海外项目公司每年年底申报下一年度国内派遣人员需求计划,需求计划要明确岗位、需求名额、上岗资格(学历、
4、专业、工作时间、技术等级等)、身体素质及到岗时间等,杜绝无计划随意提出国内人员需求。 第八条 专业部室会同对口联系帮扶单位评审海外项目年度国内人员需求计划。专业部室结合海外项目公司工作进度及现有人员情况,会同对口联系帮扶单位,分专业对需求计划进行评审,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由人力资源部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九条 国内对口联系帮扶单位按照需求计划推荐备选人员,项目公司负责选聘考核任用。对口联系帮扶单位根据下发的国内人员需求计划,定期与海外项目公司对接,要优先将综合素质较高、业务技能较强的人员作为选拔储备对象,原则上按照不低于2:1的比例提供备选人员名单;海外项目公司结合阶段性人员需求,分批
5、次组织开展选聘,并将选聘结果反馈至对口联系单位会商后,经专业部室和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出国相关手续.第十条 专业部室定期收集本专业志愿到海外项目工作人员信息。各专业部室要高度重视海外项目人员的储备和培养,每半年(季度)定期征求本专业人员志愿到海外项目工作人员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便于海外项目派遣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同时,在对口联系帮扶单位无法满足项目人员需求时,专业部室要负责在公司范围内推荐人选供海外项目公司选聘,并做好专业技术指导和帮扶;未参与对口帮扶的省内基地和区域子公司要在部室的统筹下,积极配合输出人才和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外项目发展设置障碍。四、薪酬绩效管理第十
6、一条 派遣人员在海外工作期间劳动合同和工资关系保留在国内派出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原渠道缴纳;对于从社会上招聘引进赴海外项目的专业人才,其劳动合同、工资保险及公积金等关系原则上挂靠在国内对口联系帮扶单位.第十二条 派遣人员国内工资给予单列,不纳入国内单位考核。工资标准按照海外项目公司岗位和职务执行,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日常目标责任制管理由海外项目公司负责。对于短期帮扶或新到项目公司的派遣人员,在海外项目公司提出国内工资调整意见前,仍按原工资标准兑现,专项工改或销售人员,月度工资依据原操作生产线或部门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予以考核兑现。第十三条 海外项目公司要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和本单位实际,
7、建立内部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每年度开展派遣人员的考评工作,通过考评可提出对派遣人员岗位、职务及国内工资调整的建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国内代发单位进行工资调整。第十四条 派遣人员在海外工作期间享受驻外津贴,津贴发放与派遣人员工作量、工作表现纳入月度考核,由海外项目公司按月支付。津贴标准(不含税)由各海外项目公司结合实际进行相关调研后,按照不同岗位类别拟定,报公司审定后执行。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津贴发放天数,按其在所在国正常上班天数(不包含加班)计算,并进行月度结算;如在公休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两倍计算加班日津贴,并进行月度结算;如在所在国法定节假日确因工
8、作需要加班的,按照三倍计算加班日津贴,并进行月度结算,全年法定加班核算天数不得超过国内全年法定节假日天数;经营班子成员公休日不再核算加班费,纳入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第十六条 派遣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因生病、工伤等请假在国外进行短暂治疗休养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则相应的工作日津贴按照标准的30予以发放,并进行月度结算。第十七条 除上述情况外,派遣人员在工作日未正常上班的,不再发放相应日津贴。第十八条 为推进海外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鼓励优秀的管理及技术人员长期投身公司海外项目发展,对于驻外满三年且继续留在海外工作的派遣人员,考评优秀的每年可适当提高其津贴标准,每年调整额度不超过10,累计上浮比例不超过
9、原津贴标准的30.第十九条 部室及子公司赴海外项目进行考察调研、帮扶、工程驻厂等人员,根据出差时间长短,驻外津贴由派出单位和海外项目公司联合考核发放。1、部室及子公司出差赴海外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如出差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则按每人每天10美元的标准核发出差津贴(汇率按出差期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执行),待出差人员回国后,在其差旅费用报销时核付。2、部室及子公司出差赴海外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如出差时间超过30天,则按照所在项目驻外人员津贴标准相关规定,由派出单位和海外项目公司联合考核发放。海外项目公司要做好出差人员的月度考勤、工作考核的统计,国内单位做好出差人员工资、津贴和保险等费用发放和统计
10、,年末按综合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结算。第二十条 公司为派遣及出国人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员出国前3个工作日由海外项目公司书面通知财务部办理投保手续.派遣人员国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项目公司核实报销,并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与国内保险公司洽谈核报。第二十一条 每年公司财务部组织与海外子公司签订综合管理服务协议,海外项目公司依据协议向公司统一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服务费用包含国内派出单位代发的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年终奖励等。五、休假与签证管理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每年可享受2次公费回国探亲假,每次休假不超过20天(含往返路途时间),报销往返标准交通费用,探亲假具体天数参照
11、所在海外项目公司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 实行个人探亲假费用包干制。海外项目公司结合实际往返需发生的交通费及路途中产生相关费用,以每年往返2次为基准,制定员工年度探亲费用包干标准,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定后执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国或自愿放弃回国休假的人员,按照往返2次的费用包干标准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派遣人员在海外工作满一年后,经个人主动申请,每年其家属(包含父母、配偶、子女,不超过2人)可享受一次探亲往返标准交通费用报销,派遣人员在家属探亲结束凭相关票据在项目公司财务部门办理交通费用报销手续。第二十五条 海外项目公司作为派遣人员出国签证的主管单位,要主动了解当地对外籍员工的工作签证
12、有关要求和指标限制,有计划地申报工作签证名额,及时在当地办理派遣人员工作许可相关备案手续;国内对口帮扶单位要配合海外项目公司做好外派人员出国前的护照和签证办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对口帮扶单位做好个人护照办理和签证申报材料的准备,协调海外项目公司做好人员签证的办理。六、培训管理第二十六条 培训分为出国前培训和境外培训。第二十七条 出国前培训按照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相关外事制度要求,所有派遣人员出国前必须进行出国前安全教育培训.在集团外办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国内对口联系单位组织实施出国前人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外事纪律、涉外礼仪等方面出国常识;出国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保密知识、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13、保护等方面知识;派往国家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宗教、民俗等方面情况.第二十八条 境外培训海外项目公司在派遣人员到达公司后,统一组织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现场安全知识教育、出入境安全注意事项、签证办理相关规定、当地语言能力培训、国外生活相关注意事项、当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介绍等方面情况。七、海外项目人力资源规划第二十九条 海外项目公司要本着“立足本地、精简高效、一专多能,稳步退出”的原则,统筹做好项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海外人力资源规划,包含“国内人员配置规划和人员本地化规划”两部分。第三十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公司需制定国内人员配置规划。配置规划要根据项目“筹建期、建设期、试生产
14、期三个阶段的人员需求,结合项目所在国法律规定和当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进行编制,根据工程建设节点列明到岗时间,便于对口联系区域根据规划,提前做好人员储备培养。第三十一条 项目投产后,海外项目公司需制定人员本地化规划,明确本地人培养计划和国内派遣人员退出计划.为便于妥善安排回国人员,项目公司每年年底需制定下一年度人员退出或置换方案报人力资源部。人员本地化规划要结合所在国劳工政策要求,制定人员本地化目标,原则上投产后第三年人员本地化率要达到90以上,投产后第五年人员本地化率要达到95以上,若所在国对用工比例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 人员回国1、派遣人员驻外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因工作
15、需要且个人意愿继续留在海外工作的,可延长工作期限.2、派遣人员驻外满三年的,意愿返回国内工作的,须提前3个月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海外项目公司在人员回国前组织对个人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妥善安排国内接收单位,国内单位要做好人员衔接,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海外回国人员;为确保国内单位妥善安置回国人员,对于期满回国人员给予国内所在单位一年单列过渡期,回国后第一年不占所在单位定员定编,其工资不占工资总额,并按照集团干部培养要求,在职务晋升、内部公开竞聘、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有海外工作经验的人员.3、实行派遣人员考评淘汰机制,对于在试用期或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人员,经教育培训仍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海外项目公司要成立考评淘汰评定小组,形成人员退回评定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回人员相关回国手续。4、个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回国工作的,所在项目公司须核实员工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专业部室和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回国手续。八、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海外项目公司依据本办法,以项目所在国为单位,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所在国的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上报公司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附件:1、海外项目派遣人员管理工作流程图2、对应表格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