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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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走及监测办 法,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走及监测工作, 加强对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促进农民合作社 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制走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自治区 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 定标准,并经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全区联席会议)评走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以下简称联合社 X第三条 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

2、 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发挥全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和专家的作用。第四条 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市级推荐、部门 初审、联席评走、媒体公示、发文确认的方式。第二章评定条件及申报第五条 自治区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依法登记设立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 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z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2营业执照齐全,有固走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有独 立的银行账号。左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 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童程,制订本 社章程。(二)实行民主管理1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

3、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合作社成员超过 150人的,可以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 为成员总人数的10% ,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51人。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 度,并认真执行。3 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走作成 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 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通过。4 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 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 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4、,按照财政部门 制走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走,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 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 互不兼任。财会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 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通过实行保底价或走价 收购农产品的合作社,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可分配 盈余全部投入本社生产经营发展的合作社,视为实行盈余返 还。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 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4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5、四)经济实力和产业基础较强1 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合作社, 注册成员数量3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年经 营收入20万元以上。2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5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3. 从事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 上。4. 从事特色农林种养、社会化服务、旅游和工艺品制作 等其他产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15人以上,成员 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5. 联合社注册成员数量100人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 元以上。6 贫困

6、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 社,评走条件统一放宽为注册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 额1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五)服务成效明显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 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 到5个以上。(六)产品质量优1 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 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 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走, 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

7、要求。 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 格证等制度。(七)社会声誉良好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 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推荐已评定 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 推荐已评走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 社基本情况、出资经营情况等有关材

8、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 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第八条申报及推荐程序:(-)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 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直,征求发改、 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扶贫、税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 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确走本县(市、区)推荐名单报市农 业农村局。(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发 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扶贫、税务、银行保险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等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定推荐名单,向 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第三章评定第九条自治区级示范社每

9、年评走一次。第十条 全区联席会议对各地推荐的自治区级示范社 进行复核。评定程序:(-)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林业、供销 社、市场监管、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市推荐的示范社申 报名单、材料和推荐意见分别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二)全区联席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全区联席会议 办公室初审意见报告,联合评定自治区级示范社。(三)全区联席会议评审确定示范社名单后,在有关媒 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 的,由所属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 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自治区级农民 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全区联席会议成员单

10、位联合发文公布 名单。(五)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自治区级示范社名单, 建立自治区级示范社名录。第四章监测第十一条 建立自治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自治 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 全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自治区级示 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自治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 况,硏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第十三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 作。(二)自治区级示范社将监测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 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自治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

11、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汇总,市农业农村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市的自治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 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区联席会议办 公室。(四)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市监测结果进行审 直,提出监测意见并提交全区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审走。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自治区级示范社,以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 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示范社资格, 从自治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示范社及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的 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 存在舞弊行为,_经查实”已经评走的自治区级示范社取消 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 法,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市场监管、 供销、扶贫、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税务等部门和 单位,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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