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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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 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冲突规范。4. 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5. 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

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6.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7.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8. 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9. 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

4、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10. 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11.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12. 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为准据法.13. 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

5、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4.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15. 特征履行说:又称特征债务说,它实际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学说,它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由哈伯格在1902年研究双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提出)16.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

6、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17. 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8. 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19.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二、问答1法律冲突的含义、 分类,及其产生的原因。(1)含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由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在法律

7、适用上的抵触现象。(2)分类:空间上、时间上、人际法律冲突。(3)产生原因:实质是法律效力的冲突,即内国法的域外效力和外国法的域内效力,和内国法的域内效力和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冲突。主要有四个原因:现实生活中含有大量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各国对该事项的规定不尽相同。各国司法权的独立。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大致分为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间接调整(又称冲突法的方法)。可以分为: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局限性:不直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很难预见到该法律

8、行为的后果,再加上容易受到国家主权观念的各种影响,所以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直接调整(实体法的方法):分为国际统一的实体法的方法(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方式直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法国 弗朗西斯卡基斯首次提出“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各国制定的强有力的法律规范,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比如中国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劳动者、食品、卫生、环境安全、外汇管理、反垄断、反倾销等方面,属于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3简介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要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主张从法

9、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寻求其本应适用法律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立法者应当首先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各类法律关系的性质找出其本座,然后依照该类法律关系的本座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4评价戴西的既得权说。5简述胡伯三原则。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在境外无效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内国及其臣民的权利和利益6简述冲突规范、类型。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

10、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7简述连结点的含义及其发展趋势.含义: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发展趋势: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3.连结点的实体取向和结果选择,冲突法正义和实体法正义8准据法表达公式(系属公式)含义及其类型。含义: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分类: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9外国法查明有哪几

11、种不同的作法?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规定是什么?做法:a.由当事人举证证明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c.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规定:a.由当事人提供b。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d。由我国驻该国使馆提供e。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f.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10试论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如何规定的?概念: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外国人待遇制度:a。国民待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b.最惠国待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

12、予或将来基于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c.非歧视待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力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d.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等的优惠。规定:各国一般采取属人法兼行为地法原则。中国现行立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外国人的民事实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诉讼领域的延伸,前者是后者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律适用可以类推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和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

13、行为能力,适应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的,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的规定1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方式。概念: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国际法协助的一种保护制度方式:只有当外国法在具体案件的试用结果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才排除外国法的适用12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的主要规定。(1)目前,对外国

14、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注册登记国说,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外国法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在外国已根据它的法律取得了该外国国籍的法人,中国也都承认其已取得的国籍,而不问该外国适用何种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2)对中国内国籍法人的确定,则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故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3)通常,法人的所在地就是法人的管理中心或主事务所所在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13国际私法关于解决住所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

15、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办法: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相似(1) 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他们取得的先后;(2) 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的视为住所.14简述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而适用行为地法,这是最常适用于决定行为方式准据法的原则。虽然各国都采用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原则,但对其性质认识却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它是强制性的规范,也有的认为它是任意性规范.从当今的国际立法实践来看,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因而多采用相对的选择适用主义。15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各国立法和实践颇有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2)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3)主张适用代理人经营地(或住所地)法.16简述代理行为准据法的确定。(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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